|
|
|
境外PE/VC需要高度關注國稅函698號文及相關政策趨勢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10 |
|
2010年6月,江蘇省江都市國稅局根據中國稅法及國稅函698號文的規定,成功向某跨國投資集團子公司追繳非居民所得稅1.73億元,這是自國稅函698號文公布以后報道的最大一筆境外非居民間接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征收的所得稅,這表明我國稅務機關強化了境外投資機構避稅信息的跟蹤、識別及監管,進一步完善境外資本利得稅征繳的實踐操作經驗。這一重大稅務征繳事件,一方面表明我國在非居民企業稅務管理上的強化,也提示境外PE/VC 等投資機構在進行資本運作過程中需要高度關注有關問題,避免或減少稅務上的風險。一、案例過程回放1、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營企業與外國一家投資集團合資成立。其中,該境外投資集團通過其香港全資子公司持有揚州某公司49%股權。2、2009年初,江都市國稅局獲悉,外方投資者可能進行股權轉讓,并可能進行避稅。2009年12月10日,國稅總局發文(國稅函698號文),重點就非居民股權轉讓所得的稅務問題進行了明確,并規范了間接股權轉讓行為。3、2010年1月,境外投資集團將所屬子公司整體轉讓,也間接轉讓了某公司49%股權。4、江都稅務局結合相關資料,初步判斷被轉讓的子公司屬于“無雇員、無其它資產和負債、無其它投資、無其它經營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最終,外方公司最終同意按本次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54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73億元)稅款。二、案例要點闡述1、境外投資集團將全資子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成為該子公司新的全資控股母公司,進而間接持有境內合資公司49%的股權。境外投資集團的上述轉讓行為應判定為實質間接轉讓境內合資公司股權;2、境外投資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是“無雇員、無其它資產和負債、無其它投資、無其它經營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也就稅該公司并非是一個運營實體,而是一個完全為持有特定股權的殼公司;3、境外投資集團通過在境外轉讓其所持有全資子公司100%股權,實現投資收益。從補交的稅款人民幣1.73億元推算,該境外投資集團投資境內合資公司的49%股權實現巨額的資本收益,而該資本收益完全來源于境內合資公司的價值。三、案例的進一步分析 1、 否定中間控股公司,實際控制方補交稅款國稅函698號文第六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分析:這一條實際上就是本案例稅務機關啟動調查的核心原因,稅務機關認為該境外投資集團濫用了中間控股公司(香港全資子公司)進行間接轉讓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最終實現規避納稅義務。客觀結果的確如此。那么,現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使一項交易具有合理的、可說服的商業目的,這需要通過外部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專業力量,結合各方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其他商業條件等,對境外PE/VC在交易之初的交易架構搭建、該交易主體運營的定位、境外股權轉讓交易結構及對價支付方式等方面進行比較系統的研判,實現或最大限度滿足交易各方減避稅的目的。2、 否定關聯方交易定價,重新調整補交稅差國稅函698號文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分析:本條主要規范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定價轉讓股權、減少納稅義務。如果我們結合第六條的內容進行分析,兩條規范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一高一低” ,“高”指通過境外中間控股公司實現高溢價間接轉讓境內公司股權;“低”指通過關聯交易降低交易價格,最終的目的是防止逃稅。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判斷交易價格“低”,這也應該是境外PE/VC與稅務機構角力的一個關鍵點。無論如何,我認為稅務機關將通過建立相關可比較交易信息、公司價值合理判斷體系,強化認定的合理依據。PE/VC也必將在交易初始階段及過程中合理分析、判斷交易價格合理性的尺度,并準備詳細完備的資料與有關稅務當局進行解釋溝通。3、 建立完備的交易文檔信息國稅函698號文第五條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1)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2)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3)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4)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5)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分析:首先、上述資料包含的信息非常豐富,包括合同、資金、經營、人員等,涵蓋財務、人力、商業運營等,資料的準備與提供需要相當大的工作量。客觀講,稅務機關在審核上述資料及判斷等需要比較高的專業技能及跨領域的非專業知識。其次,交易主體應該重視上述要求的資料,并在交易之前或交易過程中積極準備有關文件。退一步講,該資料應該是境外交易主體交易過程的行動指引,畢竟你需要與稅務部門溝通、合理說服其做出對你合理有利的判定。我個人認為積極準備、有效溝通、坦誠面對應該是完成稅務調查的基本原則。四、案例的后續影響1、國家及地方稅務局必將加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追繳力度,加強對境外投資反避稅的監管,包括前文所述“一高一低”,增加地方及國家稅務收入。2、境外PE/VC需要全面梳理已發生的國稅函698號文項下的交易,并盡可能準備相關資料,以備有關稅務當局調查。3、境外PE/VC需要就目前考慮、準備或正在實施的交易項目進行系統思考,采取合理的交易架構及交易方式,并能夠提供有說服力的資料與有關稅務部門溝通。同時,交易各方在設定交易商業條件、項目交割等方面充分考慮稅務機關的不利認定等因素,并體現在交易文件中,減少項目不能如期交割的風險。 國稅函[2009]698號文對于境外PE/VC的影響與分析 國稅函[2009]698號文,趨勢還是特例? 關于股權轉讓中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由國稅函[2009]698號想到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