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在確定稅率時,要先除以12個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這種計稅優惠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其實,單位財務人員通過稅收籌劃,計算出單位多數員工的年終獎所在區域,如果恰巧多數人收入在臨界點附近,完全可以把類似先進獎、全勤獎等拿出去,單獨發放,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令員工收益最大化。”一名財稅專家對記者說。
獎金多1元 可能多繳個稅千元
姜先生的年終獎比王女士多出1元錢,稅款卻多交了1155.1元。這種情況比較“悲催”,但卻是現實存在的。
根據相關規定,年終獎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而我國目前個稅實行七級稅率,年終獎在計算時,要先以總數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比如王女士全年獎金為18000元,除以12個月后,適用第一級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8000×3%-0=540(元)。
姜先生全年獎金18001元,雖然只比王女士多出1元錢,除以12個月后,只比第一級的臨界點1500元多出幾毛錢,但適用的稅率“蹦高”為第二級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元)。計算結果,姜先生的稅后所得為16305.9元,王女士的稅后所得為17460元。雖然姜先生的稅前獎金比王女士高1元,稅后實際收入卻比王女士少了1154.1元。
要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可采用的對策一是“零頭遞延”法,即一旦計算出商數和稅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可以將獎金零頭滯后一個月發放;二是將年終獎化整為零,比如分解為年終獎和全勤獎等,在不改變公司的年終獎發放制度前提下,合理節稅。
年終獎單算 工資與各種福利合算
“我們單位年底發了購物卡和電影票,元宵節還要發元宵。”“我們單位一到年底就組織集體旅游一次,節日上班有加班費……”網上不少人對“福利”待遇好的單位羨慕不已。各單位的“福利”是職工們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其實,單位組織旅游、發放實物形態的各種“福利”,都是要算入工資總額,并繳納個稅的。因此,發放福利多數時候不如直接發獎金合算。
稅務人員告訴記者,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勤獎、先進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高薪人士來說,單位將不同名目的年終獎合并在一次發放是較為“合算”的。而有些單位用購物卡、各種禮品以及免費旅游等方式代替獎金獎勵員工。對此,稅法也作了明確,即“所發生費用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應稅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都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單位發放福利屬于“實物”形式的個人收入,按照我國稅法相關要求,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專家提示,“獎金多1元,稅款多出上千元”的情況,同樣也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單位應科學安排先進獎、加班獎等額外獎金的發放時間,不宜過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時段,而是應選擇在工資薪金收入較少的月度。這樣,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沒準兒就會低一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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