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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收優惠應終止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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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促進一些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產業健康發展,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該文件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良性發展。許多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得益于此而不斷壯大。但是,一些企業為賺取最大化的利潤,不惜制作夸大產品效能、掩蓋負面作用的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新聞媒體已多次曝光報道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從被媒體曝光的虛假廣告案件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企業正在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欺騙民眾,欺騙消費者。 假定一個企業的一年的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不含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200萬元,年終獲得1000萬元的利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當年最多可以稅前列支75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該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50萬元,應向國家繳納企業所得稅62.5萬元。如果該企業是符合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的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其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當年最多可以稅前列支1500萬元。同樣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不但不用向國家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有200萬元的未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影響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該企業做廣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少向國家繳納企業所得稅187.5萬元。企業有了節省的這一筆稅款,可以聘請知名度更高的名人作廣告,來代言自己的產品。有了更高知名度的名人代言,企業將會贏得更豐厚的回報:收入增加、利潤增加;同樣,可以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增加。 化妝品屬于非生活必需品,某些高檔化妝品則應歸類于奢侈品,國家對其課以30%的消費稅,以限制其過度消費。如果繼續允許化妝品制造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高比例扣除,勢必造成鼓勵生產與限制消費的矛盾,表現為稅收政策的不合理性。 許多醫藥企業不在提高產品質量上搞科技創新,而在產品包裝上下功夫,瓶裝改盒裝、袋裝改鋁塑,藥還是那個藥,價格卻翻了幾番。然后企業利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在稅前高比例扣除的稅收優惠帶的便利條件,高價聘請名人代言做廣告。如果該企業生產的是合格產品,有益于廣大民眾的身心健康,不負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的厚望;如果該企業生產的是夸大其辭、掩蓋負作用的產品,將會帶來更多的消費者跟風購買,上當受騙。 化妝品、藥品、飲料等東西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從已被查處或曝光的虛假廣告數量看,這些行業的虛假廣告比例很高,其中不乏名人代言產品。3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高比例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暫時性的,即將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筆者希望這不公平的稅收待遇不再延續,象處理不合格產品一樣“下架”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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