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國務院日前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內容包括不動產登記適用對象、執(zhí)行部門以及登記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責任。
相關政策——國務院令第656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條例規(guī)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等均為不動產登記適用對象。
在登記信息共享方面,條例特別提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林業(yè)、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此外,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法規(guī)政策委員會秘書長康俊亮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共享制度是此次暫行條例最大的特色。他表示,在登記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可以保證交易信息、登記信息有效銜接,既可以理順交易管理與登記管理的關系,又可以達到促進交易、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從更長遠的角度看,也為今后諸多改革措施提供了基礎數(shù)據(jù)來源。
在登記信息保護方面,條例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條例指出,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了解,除了西藏、新疆、河南、重慶外,目前已啟動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的省份已達到27個,其中北京、遼寧、黑龍江、廣東、四川、甘肅、貴州、上海、青海等9省市成立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領導小組。廣西此前發(fā)布《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工作方案》,明確2017年實行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福建出臺《福建省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工作實施方案》,2015年6月底前全省市、縣(區(qū))要基本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的整合,并按照國家和省里的部署,做好機構組建、工作融合、平臺建設等工作,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