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正確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支持和促進就業的一系列精神,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規范地方稅收減免的審核和監督管理,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5號公告)以及其他有關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依照稅法規定享受支持和促進就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政策的期限為3年,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享受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包括:
(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第五條 享受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實按期申報,納入正常稅收管理;對賬制不健全,實行“雙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按規定程序核定其月營業額。
第六條 納稅人享受支持和促進就業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由主管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核。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成立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審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稅收減免的集體審核工作。
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實行定期例會制度。
第七條 對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審核按照屬地原則,實行“事前認定,年終年檢”制度。
(一)從事個體經營納稅人,出示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后,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
1.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申請表(附件一);
2.《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3.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具有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出示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后,可依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申請表(附件一);
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
3.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注明新增人員);
4.企業與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5.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地稅機關受理崗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和有關資料后,要在《支持和促進就業申請稅收減免登記簿》(見附件二)上進行登記,受理崗應在接受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傳給初審崗,初審崗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填制《支持和促進就業申請稅收減免初審報告表》(見附件三),上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納稅人不予辦理的理由,并退還申請人報送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等資料。
(四)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理崗收到申請資料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需要外地協查的可延遲7個工作日),并提出審查意見提交縣(市,區)局地方稅務局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審核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審核。終審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見附件四)報設區市局備案并通知主管地稅分局,主管地稅分局憑此對外公布并通知納稅人辦理減免稅手續;終審不符合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納稅人不予辦理減免稅的理由,并退還申請人報送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五)主管地稅機關在審批減免稅時,由負責審批的單位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第八條 經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申請人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納稅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時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預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大于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預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預核定的減免稅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計算公式為: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預定工作月份÷12×定額,企業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企業所得稅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統一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預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并將核定結果通報當地國家稅務局。納稅年度內先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的,縣級地方稅務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將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剩余額度等信息交換給同級國家稅務局,剩余額度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企業在認定或年度檢查合格后,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規定申請認定。對人員變動較大的企業,主管地稅機關可按規定調整一次預核定。
企業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地稅機關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地稅機關據此清算企業減免稅總額。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根據企業實際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情況,為企業辦理減免企業所得稅或追繳多減免的稅款。計算公式為: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
第九條 經核準可享受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需要領用發票的,按現行發票管理辦法領購,主管地稅機關在發票發售時須加蓋“減免稅專用章”。
第十條 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要建立正常的年檢工作機制,年檢工作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每年度初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申請年度檢查,對不參加年檢的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應在每年度終了后45天內向主管地稅分局報送以下有關材料申請年檢。
1.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年度檢查申請表(詳見附表五);
2.《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3.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檢合格”戳記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企業類報送);
4.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企業類報送);
5.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稅分局收到納稅人的年檢材料后,應分類整理,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提交縣(市、區)地方稅務局進行全面審核。審核應著重對上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規模、經營項目、法人和經營地址的變更、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變化情況、財務狀況、發票領購和使用、減免稅等內容。
年檢終結后,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將年檢結果以書面形式(附件六)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通知主管地稅分局。凡年檢合格的納稅人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登記享受減免稅情況,并加蓋“減免稅專用章”;對不能繼續享受稅收優惠的單位也要及時以書面形式(見附件六)通知納稅人,說明具體理由,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并對上年度享受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騙稅、逃稅情況的,要及時追繳稅款,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每年應對轄區內享受稅收減免的企業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在全市通報并報省局備案。
第十一條 在全省范圍內建立橫向和縱向協查和信息交換制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納稅人減免稅需要取得相關資料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發送請求協查函(見附表七),請求相關部門進行協查。對非本轄區人員持有外地《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本轄區申請稅收減免時,需要調查而在本轄區無法調查的應及時與相關縣(市、區)地方稅務局進行聯系,發送協查函(見附件七)請求協查,相關縣(市、區)市地方稅務機關接到協查請求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并將調查信息返饋請求方,請求方在收到返饋信息后,要及時給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有關協查情況上報市局備案。
各級地方稅務局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國稅、工會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有關部門發送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情況信息表(見附件八),同時獲取相關信息資料,作為統計本地區執行政策情況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稅臺賬(見附件九),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有關情況,并按要求統計和定期上報。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將本市有關情況填制《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統計報告表》(見附件十)上報省局。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檢查制度。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對因納稅人情況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的,地稅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對納稅人違反政策,以隱瞞、欺騙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國家稅收優惠的要追繳已減免稅款,并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對下級地稅機關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加強監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申請表
2.支持和促進就業申請稅收減免登記表
3.支持和促進就業申請稅收減免初審報告表
4.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稅審批通知單
5.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年度檢查申請表
6.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年檢通知單
7.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審批協查函
8.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情況信息表
9.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減免情況登記表
10.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