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今年7月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針對此項優惠政策,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進行規范: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相關政策——財會[2013]24號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