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并發布《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與之前出臺的政策相比,該辦法有哪些變化?對企業的財務和納稅處理將產生什么影響?
三個重要變化
關于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方面的規定,目前共有以下幾個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新辦法在以上幾個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整合、修改、補充和完善,對提取標準、適用范圍、使用方向等進行了調整,更具有操作性。
具體來講,主要變化有3項:
一是擴大了政策的適用范圍,將需要重點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冶金、機械制造和武器裝備研制3類行業納入了適用范圍,同時拓展了原非煤礦山、危險品生產、交通運輸行業的適用領域,如非煤礦山行業中增加了煤層氣開采等。新辦法適用于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是提高了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新辦法分行業對提取標準和提取基數、比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新辦法還特別提示了兩點,一是對于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以各類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各自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二是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三是擴大并細化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不再局限于安全生產設施,增加了安全預防性的投入和預防職業危害、減少事故損失等方面的支出。
新辦法同時強調,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會計上如何核算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三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例如,某建筑企業甲公司從事房屋建筑工程,2012年房屋建筑工程造價2000萬元,其中分包給建筑企業乙公司工程金額600萬元。除此之外,甲公司2012年發生符合規定的收益性支出5萬元,購置安全生產設備價款15萬元,按稅法規定最低年限計算當年設備折舊3萬元。該建筑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新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2.0%;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甲公司與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甲公司計提安全生產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
貸:專項儲備 40。
2.支付給分包單位相應比例部分
借:專項儲備 12
貸:銀行存款 12。
3.使用專項儲備支付收益性支出
借:專項儲備 5
貸:銀行存款 5。
4.使用專項儲備購置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 1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55
貸:銀行存款 17.55。
5.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15
貸:在建工程 15。
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借:專項儲備 15
貸:累計折舊 15。
該建筑企業201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中,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安全生產費用專戶余額8萬元。會計上應確認2012年計入損益但只能在以后年度申報扣除生產費用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20×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
貸:所得稅費用 5。
稅務處理遵循實際發生原則
新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原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新辦法刪除了財建[2004]119號文件第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規定。企業在進行納稅處理時,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處理,即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以上例中甲公司為例,期末匯算清繳時,該建筑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中,屬于收益性支出的17萬元,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15萬元,應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2012年的折舊額3萬元可以稅前扣除,減除稅前扣除折舊后的12萬元與當年預提但未實際使用的余額8萬元,總計20萬元,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行使自主權時還要遵守相關規定
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企業在自行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時,仍應按照財建[2004]11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安全生產費用強調專戶存儲、專戶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企業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不但面臨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正常扣除的風險,而且將面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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