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優惠政策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86 |
|
A公司在馬鈴薯脫毒種薯繁育生產中,將種薯交給農戶繁育,種子為專用種薯,生產過程由公司控制,收獲時支付給農戶勞務費。根據相關稅收政策,A公司采取“公司+農戶”模式繁育生產種薯,今年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促使農業企業與耕種者優勢互補,免稅條件基于公司與農民之間簽訂的委托種植、養殖非買賣式契約,視同公司為種植、養殖主體,對“公司+農戶”中的公司給予免稅,既扶持企業自身發展,又增加了農民收入,進一步促進了農業產業化。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財稅案例分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