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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協查階段的已抵扣進項運費發票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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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取得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認證并已抵扣稅款,過數月后,稅務局說某張發票信息比對不符,要進行協查,請問進入協查的發票,是先讓把稅款轉出并交納,還是根據協查結果再決定此項稅款是否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稅發[2003]120號)二、從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對比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開具或取得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進行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開展審核檢查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9號)(二)關于貨物運輸業發票的處理 1、關于“不符”票的處理開票方所屬地稅機關將存根聯和抵扣聯信息全部下載,由管理部門對存根聯電子信息與票面信息進行審核檢查。 (1)如果經開票方所屬地稅機關審核檢查,不需再由抵扣方稅務機關繼續審核檢查的,按照國稅發[2004]119號文件規定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2)如果存根聯不存在采集錄入等技術性錯誤,可初步定為不符發票; (3)如果屬于存根聯采集錄入等技術性錯誤,進行修改后兩聯相符,可定為相符發票;進行修改后兩聯仍不符的,可初步定為不符發票。 也就是說,對于已確認的比對不符的運費發票,一律不予抵扣,但進入協查階段的運費發票,在協查結果出來之前并不能確認已經屬于不符發票,應該先進行協查,再根據協查結果進行下一步的稅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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