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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7]507號 關于加強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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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507號 2007-05-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2006年底全國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以下簡稱一機多票系統)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據部分地區反映,目前一些屬于一機多票系統推行范圍的納稅人(不含商業零售,以下簡稱一機多票企業)仍然不通過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影響了增值稅“以票控稅”的效果。為加強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稅務機關要盡快對一機多票企業普通發票的領購、開具和庫存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企業存有非一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必須進行收繳。 二、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發售子系統向一機多票企業發售普通發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發售普通發票,也不得批準納稅人使用自印發票。凡應收繳普通發票而未收繳或擅自向企業發售非一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的,要按違規違紀行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一機多票企業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條件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四、一機多票企業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不包括出口貨物)和勞務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應通過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對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開具普通發票的一機多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偷稅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五、要切實加強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在審核時務必注意“表票比對”。要加強企業納稅評估,及時發現和處理企業隱瞞銷售、虛抵進項等問題,加強稅源監控。 六、各地稅務機關在2007年7月10日前要將檢查清理情況(包括檢查戶數、違規戶數、收繳發票數量以及糾正情況等)書面報告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報告的電子文檔可上傳至稅務總局FTP服務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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