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軍區批轉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發〔2002〕16號 2002-04-24 (陜政發[2014]26號陜西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 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軍區政治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和省軍區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近年來,各級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在駐陜部隊干部隨軍家屬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數隨軍家屬得到了妥善安置,對促進軍隊和國防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制和就業制度的改革,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00〕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做好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并督促檢查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落實情況。為便于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成立由省軍區領導同志牽頭,省勞動保障廳、人事廳、民政廳、財政廳、地稅局、工商局和駐軍大單位有關領導同志參加的隨軍家屬就業協調領導小組。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切實抓好落實。軍分區和縣、區人民武裝部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和駐軍,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隊要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教育隨軍家屬適應市場需要,轉變擇業觀念,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為實現就業創造良好條件。
二、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工作,要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為隨軍家屬提供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服務。有條件的,可利用信息網絡等手段,提供勞動就業咨詢,采取現場辦公、舉辦專題招聘會、雙向選擇、供需見面等形式,通過個別推薦、市場調劑和行政調配等方式予以安置。隨軍家屬提出就業申請后,勞動保障部門應積極協助指導用人單位,優先接收安置隨軍家屬。隨軍家屬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的,不再安置。隨軍家屬所在部隊和個人自行聯系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應積極配合,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凡隨軍前系國家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干部的隨軍家屬,在工作調動和安置時,人事部門要盡可能多提供方便,予以照顧,優先安排就業。 三、凡駐陜西省域內的機關、團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均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和責任。有用工需求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隨軍家屬。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接收安置為由收取任何名義的費用。 四、非因隨軍家屬本人原因,各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安排軍隊干部家屬下崗。 企業要嚴格執行勞動保障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關于“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的規定。確因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下崗的隨軍家屬,企業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在一年內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指導、三次免費職業介紹;對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隨軍家屬,提供一次免費或部分免費的職業培訓,并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駐軍單位要加強對隨軍家屬職業培訓。 勞動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職業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初次就業的隨軍家屬,應參加當地培訓機構舉辦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對家庭經濟狀況確實困難的,可酌情減免培訓費用。家屬隨軍前有工作,隨軍后失去工作或未安置需要參加職業培訓的,可適當減免培訓費用。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培訓合格者,發給相應證書。 六、鼓勵、支持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和社會興辦的安置隨軍家屬的企業。 對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各級政府可給予適當的就業扶助經費補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優先辦理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憑有關證明可免收當年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第二年減半收取,第三年按規定收取;各市場主辦單位要優先為隨軍家屬安排經營攤位;稅務部門自隨軍家屬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安置隨軍家屬人數達到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新辦企業,同時擁有軍和軍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部隊為安置隨軍家屬開辦的各類家屬工廠及服務網點,稅務部門在政策范圍內,應使其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優惠。 七、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隨軍家屬,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各軍分區、人民武裝部應及時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隨軍家屬名單報當地民政部門,核定后,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 八、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為在部隊內部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社會保險創造條件,指導其所在單位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對不能就業的隨軍家屬,勞動保障部門允許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養老保險,其檔案可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保管并減免各項費用。 九、各地要對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當地政府要給予表彰獎勵。各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把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情況納入雙擁模范城(縣)的評選標準,當年隨軍家屬就業率較低的城市和單位,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城(縣)和雙擁先進單位。 相關政策——《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