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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函[2009]28號 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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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 國函[2009]28號 2009年3月13日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們《關于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若干政策建議的請示》(國科發火[2009]10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揮創新資源優勢,加快改革與發展,努力培養和聚集優秀創新人才特別是產業領軍人才,著力研發和轉化國際領先的科技成果,做強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培育一批國際指明品牌,全面提高中關村科技園區自主創新和輻射帶動能力,推動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科技發展和創新在本世紀前20年再上一個新臺階,使中關村科技園區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 (一)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范圍內的高等院校、科技院所中,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股權和分紅權激勵的試點。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范圍內的院所轉制企業以及國有高新技術企業中進行股權和分紅權激勵改革,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期權、技術入股、股權獎勵、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由財政部、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完善中關村科技園區范圍內非上市公司進入證券公司待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層次市場間的轉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機聯系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范圍內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或股權投資基金,適用國家關于股權投資基金先行先試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完善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機制,鼓勵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建立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專家參與的風險評估、授信盡職和獎懲制度,開展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的試點。 (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中按規定核定間接費用。中關村科技園區范圍內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間接費用,主要用于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和監督費用,以及其他無法再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四)支持新型產業組織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在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清潔能源、現代農業、先進制造、節能減排等重點領域,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新型產業組織和民營科技企業參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具體辦法。 (五)實施支持創新企業的稅收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稅收政策。 (六)組織編制發展規劃。由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會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制訂到2020年的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規劃。 三、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積極利用政府采購政策,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通過首購、訂購、實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實驗和示范項目等措施,推廣應用自主創新產品,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創新體制機制,支持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機構。 四、加強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領導。同意成立由科技部前頭的部際協調小組、協調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落實上述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先行先試,改革創新,共同開創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的新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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