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安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一)減免條件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提交資料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除提出書面申請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材料包括:
1、《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吉國稅聯字[2007]9)文件規定申請提供的資料;
2、《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安置卡》;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人首次申請殘疾人就業減免稅,應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確認。
(三)監督管理
1、納稅人符合減免條件的,應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并報送認定時所需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主管地稅機關應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下達批準文書,批準減免本年稅款。如不符合減免條件,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2、經認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因殘疾人員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審核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本月減免稅資格。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三個月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當年減免稅資格。
3、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減免稅的,除依照法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免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減免稅資格。
二、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各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對轄區內所有納稅人房產原值核算方式進行調查,凡地價單獨入賬的,輔導納稅人及時按照片度入地價后的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本通知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