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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1]505號 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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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1]505號 2001.6.27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地稅發[2001]2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采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二、建筑安裝企業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業,兩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和工程作業的實際情況,各自確定征收方式并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如未扣繳,則認定為企業為個人代付稅款,應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代付的稅款。 備注: 按國稅函[2001]505號文件規定,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企業管理、工程技術人員,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在納稅人之間如何分攤由企業決定,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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