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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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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因需要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先依據已領購并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按4%征收率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同時應將領購并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清單,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一并提交稅務機關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供的專用發票清單與專用發票記賬聯進行核對,并確認企業已經繳納預繳稅款之后,允許納稅人繼續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清單》 2.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時,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按規定預繳稅款之后,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從系統中查閱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定和領購信息; (2)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清單》相關項目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納稅人提供的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清單》對應內容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4)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審核無誤的,根據計算的預繳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 2.核準 納稅人預繳稅款后,調閱以下內容,對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 (1)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定和領購信息 (2)增值稅申報信息 審核無誤后,按規定核準納稅人增購發票。 3.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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