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發改價格[2004]2545號 關于做好化肥生產供應工作加強價格監管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7 |
|
發改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化肥生產供應工作加強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545號 2004.11.1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農業廳(委)、商務廳、國家稅務局:為做好明年春耕期間化肥供應和價格監管工作,保護農民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和種糧收入,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化肥生產供應工作,穩定化肥價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繼續實行促進化肥生產流通的各項優惠措施。對化肥生產用電繼續實行優惠價格。對化肥鐵路運輸繼續實行優惠運價。2005年對尿素產品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化肥的生產供應工作,切實加強對國家規定的化肥生產、流通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不執行國家優惠政策的行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產用煤、電、油、天然氣等原材料、燃料的供應和明年春耕用肥的運輸調度。二、繼續加強對化肥出廠價格的管理,適當疏導價格矛盾。對合成氨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大型氮肥生產企業,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同時,為適度疏導前期積累的價格矛盾,適當彌補生產企業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漲價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穩定生產,現決定從2004年12月1日起將1998年確定的尿素中準價水平由現行每噸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為10%(上限為1650元)不變,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價目錄的其他化肥出廠價格,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供求情況和生產成本,參照大型氮肥企業出廠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未列入定價目錄的化肥出廠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考慮調整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在此之前要繼續采取最高限價、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等形式進行監管。三、加強化肥進出口調控。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國內供給,決定從2004年12月1日起,對今年3、4月份以前已簽訂并報稅務機關備案但未標明化肥出口價格的長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稅出口退稅。2005年繼續實行對尿素、磷酸二銨等主要化肥產品暫停出口退稅的政策。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儲備制度。為解決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保證化肥企業均衡生產,滿足用肥旺季農業生產需要,國家擬建立“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的淡季商業儲備制度(化肥淡儲管理辦法和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下達)。各地特別是化肥主銷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儲備制度,切實抓好冬儲期間化肥貨源組織工作。各農資經營企業要積極收購國產化肥,加快進口化肥的訂到貨,為明年春耕生產做好充足的物資準備。五、加強化肥市場監管,維護正常流通秩序。對化肥批發零售價格,仍實行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價等形式管理。各地在價格監管中,要適當考慮淡旺季季節差價,促進化肥淡季儲備。經營環節需儲備較長時間的,企業負擔的儲備費用和利息可據實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慮。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深入開展化肥等農資價格市場巡查,對價格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明年春耕期間要集中對農資生產企業、經營銷售企業(包括進口經營企業)和個人,執行政府規定的化肥等農資出廠、批發(港口交貨)、零售價格政策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不執行規定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價等價格干預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并選擇典型價格違法案例予以公開曝光。各地要嚴厲打擊經營假冒偽劣化肥、摻雜使假等不正當競爭和坑農害農的行為,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禁地方封鎖,維護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化肥市場秩序。六、加強對農資價格政策的宣傳。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堅決落實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一系列農資價格政策,確保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要采取多種方式向農業生產資料生產者、經營者特別是廣大農戶進行宣傳,使各方面家喻戶曉,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促進價格政策的貫徹落實。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