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接受審計時發現以前年度有記賬憑證中存在會計科目核算不準確的情況(主要是費用科目之間的核算差錯),應該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在目前的會計期間進行調賬?是否涉及稅務方面的問題?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第十一條規定,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第二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
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四)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現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發現的差錯,應區分是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還是以前年度會計差錯。如果是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則調整報告年度的數據即可;如果是以前年度差錯,應采用追溯調整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不能在當期調整。但問題中提到僅是費用科目之間的核算差錯,可僅調整以前年度費用明細科目,不影響以前年度利潤總額,對以前年度已申報企業所得稅也無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