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志新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有兩個自然人股東A和B,其中自然人股東A出資600萬元占公司60%的股份,自然人股東B出資400萬元占公司40%的股份。現股東A擬將其持有的60%股權轉讓給甲投資公司,轉讓總價款3000萬元,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前志新公司債權、債務,均由原股東承擔。經查,志新公司賬上“其他應付款”欠A股東1800萬元,除此外無其他債權、債務。請問,此轉讓過程中,股東A應納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志新公司和受讓方甲公司該如何作賬務處理? 該公司會計這樣處理:甲投資公司計入“長期股權投資”3000萬元;志新公司賬面“其他應付——A股東”1800萬元不需要再支付;A股東收到股權轉讓收入3000萬元。 以上會計處理有問題嗎?會帶來哪些稅務風險呢? 分析 首先看股東A。投資成本原始價值為600萬元,本次轉讓持有的60%股權,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為600萬元。收入3000萬元中,有自己為志新公司之前生產經營墊資的1800萬元,不應算投資成本,可算為自己債權的收回。A實質股權轉讓收入為3000-1800=1200(萬元),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600=600(萬元),應繳個人所得稅600×20%=120(萬元)。 再看志新公司。原賬面“其他應付款”欠有股東A債務1800萬元,該債務在原股東A和新股東甲投資公司股權交易中,由甲投資公司在一攬子股權轉讓價款中支付,志新公司并未支付該筆欠款,賬務不作處理,按照企業所得稅精神,這部分應付未付款項算作其他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800×25%=450(萬元),志新公司憑空多繳納450萬元稅款,能甘心嗎? 對于甲投資公司呢?看似出資3000萬元,實際上其中有1800萬元屬于代志新公司支付自然人股東A的債務,剩余的1200萬元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支出,因此,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3000萬元,屬于賬務處理的瑕疵,再轉讓時,其投資成本未必能夠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其實,以上納稅風險,只需要在合同中明確是由甲投資公司代志新公司支付股東A的債務即可,或者改變為甲投資公司借款給志新公司,志新公司支付股東A債務。按后一種方式,則賬務應作如下處理:
志新公司借給甲公司1800萬元,歸還原股東A的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18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甲公司1800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A股東1800萬元 貸:銀行存款1800萬元 志新公司借新債還舊債,回避了自身風險。 股東股權轉換,志新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借:實收資本——A60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公司600萬元 需附的原始憑證包括:股權轉讓合同和股東會決議,甲公司超過600萬元部分的支出與志新公司無關,無需作賬務處理。 甲投資公司計入投資成本1200萬元,計入其他應收款1800萬元,且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扣繳股東A的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志新公司 1200萬元 其他應收款——志新公司 18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88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20萬元 需附原始憑證:股權轉讓協議、股東A收款收據、個人所得稅計算表。 解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20萬元 貸:銀行存款120萬元 另外,對于甲公司和志新公司之間的1800萬元往來款項,甲公司可以通過債轉股消掉,也可以在未來志新公司現金流量充足時返還。 以上賬務處理并未改變原股東A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甲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均為1200萬元,志新公司不產生應付未付款,回避了企業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