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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丟失后進項稅額的申報抵扣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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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申報抵扣進項稅問題先后發過幾次文件,對其規定各有不同。2006年10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其中就涉及到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問題,為保證新政策的落實,有必要將前后幾個文件綜合在一起加以分析。 一、已廢止文件 (一)不允許抵扣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所頒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丟失專用發票,或者只取得記帳聯或抵扣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發現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遺失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將其進項稅款進行抵扣,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稅憑證。 這個時期納稅人主要是靠手工開票,稅務機關主要是靠手工審核和比對,差錯多,效率低,更無法確定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得是否正確,所以規定:不論是丟失專用發票“發票聯”還是“抵扣聯”一律不得抵扣其進項稅額。 (二)、附條件抵扣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時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由手工開具向計算機防偽稅控系統開票的過度時期,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審核比對也在逐漸由手工向計算機數據電文(密碼)認證比對過渡,速度快、效率高,有錯必被糾,所以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銷貨單位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憑存根聯復印件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丟失手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不允許抵扣。 二、有效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對比分析 與原《規定》和國稅發[1995]15號《通知》對比,新《規定》中相關規定的含義與國稅發[2002]10號《通知》基本相同,但也略存小異,只是內容更完善了。 1、國稅發[2002]10號《通知》規定: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認證,憑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新《規定》則要求: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所不同的是,將“存根聯復印件”改成了“記賬聯復印件”;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改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新《規定》之所以將“存根聯復印件”改為“記賬聯復印件”,是因為新《規定》中對專用發票基本聯次的規定不包括存根聯,在基本聯次中銷售方只有記帳聯一聯,而且還最具有法律效力。 2、與國稅發[2002]10號《通知》相比,新《規定》的相關規定中又增加了兩項內容:一是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抵扣,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二是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除此之外,新《規定》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非丟失),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依據是: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是通過計算機防偽稅控系統一次整份復打的,而且是必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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