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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運輸業代 開發 票所得稅征收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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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新辦物流企業由于資源與地方規定自開 票有差距, 申報時的已經預交數進行抵減、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才符合稅法的立法原則,請問相關法律依據級規定。 回復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088號)文件的規定:四、關于貨運發 票開具問題 按代 開票納稅人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特區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凡按規定應當征收營業稅,在代 開貨物運輸業發 票時一律按開票金額3%征收營業稅,按營業稅稅款7%預征城建稅,按營業稅稅款3%征收教育附加費。同時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預征的所得稅年終時進行清算。但代開 票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年終不再進行所得稅清算。 因此,貴公司代 開發 票時預征的所得稅在年終時進行清算。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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