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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所得稅稅前扣除疑難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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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及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由于各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不一致,在計算利息扣除時如何掌握? 答:首先該問題不但是向個人借款時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的時候也存在該問題,因此應當增加“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目前全國各省對該問題規定不一: 1、天津市國、地稅、河北地稅規定,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 2、上海市稅務局規定,在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連國、地稅規定:如果該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就按照該金融機構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則按照基準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稅局規定:按照該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扣除。 但是,實際操作中,上海市稅務局“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很難把握,沒有多少可操作性。“在基準利率內扣除”是基層稅務機關的處理尺度。因此,建議大家使用基準利率,避免風險。 問:我公司(非金融企業)由于資金周轉有問題,2009年1月1日向母公司借入資金1000萬元,年利率8%.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5.5%,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股份,我公司2009年末權益資金總額為100萬元。我公司2009年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是多少?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考慮到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也就是說因權益資金為100萬元,稅務機關只能接受200萬元的借款利息費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稅前扣除利息費用為11萬元(200×5.5%)。 問:企業之間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會被認定為有關聯關系? 答:《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規定,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則意味著有關聯關系: ?。ㄒ唬┰谫Y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ǘ┲苯踊蛘唛g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ㄈ┰诶嫔暇哂邢嚓P聯的其他關系。 企業之間借款不支付利息,稅務稽查時,一般可以認定為“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因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在利益就是有關聯關系。企業舉證沒有關聯關系也很困難。 問: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答:可以有條件地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這說明了企業可以不進行調整,但是也僅僅是企業所得稅上可以有條件的不調整。 那么,如何認定“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呢? 實際上操作很難掌握。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如關聯企業在一個省或市,一般不會調整所得稅。而跨省的關聯交易,因為影響本省的財政收入,或因無法認定是否影響收收入,一般主借出方都要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調整所得稅。 此外,如果認定“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是否就不用調整了? 在實際操作中,即使企業所得稅不調整,其它稅也可能調整。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據此,如果企業間不收取利息,也會被查補利息收入的營業稅。 問: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是否需要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才能在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曾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但該文件目前已經作廢。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對關聯企業的壞賬損失未特別說明,可以理解為與正常經營的壞賬損失一樣處理。 問: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必須要開具發票后才能扣除? 答: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在實際執行中,無論是向關聯自然人支付利息,還是向獨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關利息支出,要想在稅前扣除,都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依據。否則將被調整。 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了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上述稅收政策和發票管理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稅前扣除,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 問: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預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費用,稽查將進行補稅處理。 問:企業股東借款年末不歸還,會有什么風險問題? 答:《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了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即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投資者因出資額不足而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公司法》規定,首次繳付的實收資本,最低可以是注冊資本的20%,其余可以在兩年內繳足。因此出現了公司開始經營兩年內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一致的情況。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問: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及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利率如何掌握?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關鍵問題是“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不同理解。 現實中,“金融企業同期同類”普遍適用的是基準利率。非基準利率都是有特殊情況的,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屬于“同期同類”范圍,爭議很大。 實際操作中,如地方有規定,則按地方規定處理。如地方沒有規定,應按基準利率處理。 現有的地方規定有: 1、天津市國稅、地稅;河北地稅規定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 2、上海市稅務局規定,在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連國稅、地稅規定:如果該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也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就按照該金融機構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則按照基準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稅局規定:按照該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扣除。 問:企業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稅務機關如何對待? 答:近年來稅務稽查對企業借款不支付利息越來越警覺,幾乎達到每戶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補稅的企業增加很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融通資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單位或個人不收取或支付利息導致不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屬于上述條款調整范圍。 關聯納稅人之間不按照獨立納稅人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提醒企業注意的是,稅務機關認定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非常容易,此涉稅風險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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