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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規[2011]19號 江蘇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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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1]19號 2011.5.30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l0]4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加強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l0]4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由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基金會和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申請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 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 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 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 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 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組織財產的分配; (九) 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十) 已辦理稅務登記; (十一) 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條件。 (十二)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 0%。 (十三) 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本條第(十一)項和第(十三)項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在初次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應向省民政廳報送以下材料: (一) 江蘇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表(見附表1)或江蘇省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表(見附表2); (二) 江蘇省民政廳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 組織章程; (四) 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第六條 已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每年應向省民政廳報送以下材料,以重新確認繼續享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 江蘇省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合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年度審查表(見附表3)或江蘇省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年度審查表(見附表4); (二) 上一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三) 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 (四) 上一年度從事公益活動的明細; (五)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六) 民政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初次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民政廳報送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材料。已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須在次年3月31日前報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材料進行年度審查。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后,在5月31日前對外聯合公布名單,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名單包括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以及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八條 對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凡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列入所公布名單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凡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之列,或雖在名單之列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在名單所屬年度的,相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予稅前扣除。 第九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及時公告: (一) 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的; (二) 年度檢查連續兩年被評為基本合格的; (三) 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 存在偷稅或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或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五) 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六) 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存在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自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時明確其在獲得資格的次年企業或個人向該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同時提請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明確其獲得資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或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款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須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第十二條 省及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所在地的財政、國稅、地稅部門有權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接受的享受稅前扣除捐贈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辦法(試行)》(蘇財稅[2007]6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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