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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關注的熱點財稅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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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能否計提折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因此,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2、企業只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允許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如果企業僅為部分人員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稅前扣除。3、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 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4、我企業主要從事飲料生產銷售,夏季為提高產品銷量向市場投入了大量冰箱,由于使用頻率較高,冰箱壓縮機超負荷運轉,導致冰箱使用不到兩年就報廢了,而稅法規定的冰箱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請問我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冰箱加速折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八條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第八條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可由企業逐項作出說明,并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四)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因此,企業高負荷使用的冰箱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范圍,但提前報廢的冰箱發生的資產損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前扣除。5、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能否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6、我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第四季度的所得稅已經申報,第三季度因為失誤少申報了,是否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再作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企業所得稅應當分月或分季預繳,貴企業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不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調整,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第三季度稅款,并且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7、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內容?如何確認租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8、企業2010年底前已計提但未發放的職工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已計提尚未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納稅年度中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才準予稅前扣除。9、我企業為2004年成立的外資企業,按規定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我企業成立當年虧損,2005-2009年雖有小額盈利,但全部用于彌補2004年度虧損,至2009年仍未彌補完。我企業2010年仍是盈利,請問我企業2010年所得稅匯算時應該繼續彌補虧損,還是算兩免三減的獲利年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貴企業2010年不能再彌補之前超過五年的年度虧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因此,貴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限應從2008年起計算。綜上所述,貴企業2010年度的盈利不能再彌補超期限的虧損,但2010年度作為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第三年,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10、我單位2009年發生虧損600萬元,已在稅務機關備案,2010年盈利1000萬元,請問我公司在2010年彌補虧損時可否先彌補2009年虧損300萬元,剩余300萬元在2011年進行彌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該表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填報主表第24行金額,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因此,貴企業用2010年度盈利彌補2009年度虧損時,不能彌補一部分留一部分,而應根據上述規定依次全額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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