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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稅辦發[2009]9號 調整“辦稅通”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應稅所得率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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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調整“辦稅通”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沈地稅辦發[2009]9號 2009-07-09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辦稅通”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應稅所得率的通知》(遼地稅辦發[2009]2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沈陽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按規定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除經主管稅務機構確認為總分支機構的企業外,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均納入省局“辦稅通”項目管理。 1.按照省地稅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建筑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8]38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按照建筑物項目管理規定,納入建筑物項目管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企業實現的預售收入和銷售收入按預繳應稅所得率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經請示省局同意,開發項目位于遼中、新民、法庫、康平,預繳應稅所得率為5%;開發項目位于沈陽市其他地區,預繳應稅所得率為15%;開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預繳應稅所得率為3%. 天津財稅信息網,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3.按照《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所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沈地稅函[2007]13號)文件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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