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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使用購物卡發票開具需合規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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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佳商業集團在全國范圍內有多家分屬不同法人實體的連鎖購物廣場,顧客在A城市(例如上海)的購物廣場購買了預付款形式的購物卡,由A城市購物廣場開具了發票并根據發票金額繳納了增值稅,但該顧客在集團所屬B城市(例如北京)購物廣場消費和使用購物卡,B城市購物廣場不再開具發票,以實際消費金額與A城市購物廣場結算。A和B分屬不同法人實體,這種操作方式有哪些稅務問題? 第一,確定銷售購物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A城市購物廣場收取預收款沒有發出貨物實際上暫不具有納稅義務,只有當顧客實際在其廣場消費時,才具有增值稅納稅義務。B城市購物廣場銷售貨物,顧客出具購物卡,屬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顧客消費當天即具有納稅義務,應當為顧客開具發票。第二,發票開具問題。《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A城市購物廣場銷售購物卡但未出售貨物,提前為顧客開具銷售發票,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同樣,B城市購物廣場銷售貨物,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屬于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情形。A、B以上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三,實質銷售貨物方開具發票可化解風險。近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規定,對于商業預付卡要嚴格發票和財務管理。發卡人必須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由于對于預付卡售卡環節開具發票還缺少執行細則的支持,因此筆者主張,顧客購買購物卡,A城市購物廣場僅取得了預收款項,可為顧客開具資金往來收據證明;顧客在B城市消費,B城市購物廣場憑購物卡銷售貨物確認營業收入并為顧客開具發票;B城市購物廣場應收貨款,可憑其內部結算證明向A城市購物廣場收取。如此操作,方能實現收取資金、銷售貨物、開具發票和繳納增值稅的鏈條統一。——作者為石家莊高新區國稅局長黨組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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