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湖北省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鄂國稅發[2010]6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主管國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供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
(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相關資格認定或登記證書、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材料等。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享受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在辦理增值稅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上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