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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條款失效]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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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條款失效]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2011.11.30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1號)精神,現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在浙江省的二級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二級分支機構”)從2010年第四季度起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及年度納稅申報,其所屬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再辦理納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及所屬的市分行、縣(市)支行名單現予以公布。經公布的二級分支機構及建賬級市分行、縣(市)支行應于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紙質)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本條失效]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由建賬級分支機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載: xls 文件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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