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7-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5年第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普通標準住宅按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其它類型房地產按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對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但應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登記或備案。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均適用于以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核定征收率為5%。
(二)銷售房地產開發項目,核定征收率為5%-7%:
1、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核定征收率為5%;
2、銷售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3、銷售非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
4、銷售別墅,核定征收率為7%;
5、銷售商業、工業用房及其它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6%。
(三)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為5%-7%:
1、轉讓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5%;
2、轉讓非普通標準住宅,核定征收率為6%;
3、轉讓別墅,核定征收率為7%;
4、轉讓商業、工業用房及其它房地產,核定征收率為6%。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稅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07]153號)、《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10]272號)和《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濟地稅函[2012]14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31日
附:《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中“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的要求,我局下發《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10]272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將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調整為2%,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其它類型房地產預征率調整為3%。
本次以公告形式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進行了重新發布,未做調整。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號)等文件規定,我局下發《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濟地稅函[2012]148號),對不同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了明確。
本次以公告形式將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進行了重新發布,未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