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問題
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方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1.“資金撥付文件”應是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下發的帶有文號的文件(合同和協議不屬于該范疇),文件中必須規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明確資金使用的具體項目。
2.“具體使用要求” 應該理解為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管理部門在相關的文件中,應該有對該項資金具體使用的監督和管理要求。
3.“單獨核算”應為企業將該資金以及該資金形成的支出單獨設置明細賬或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清晰地反映收入及支出的核算情況。
三、出口企業從財政取得的出口貼息收入處理問題
出口企業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出口貼息收入,是國家給予企業的補貼,應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深加工結轉、來料加工業務免征的增值稅是否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
會計處理:
增值稅返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會計處理規定: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增值稅直接減免會計處理規定: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稅收規定:上述補貼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與會計不存在差異。如果企業按增值稅含稅收入確認銷售收入,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五、企業支付違約金稅前扣除憑證問題
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由違約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于賠償損失的金額。因一方當事人違約實際支付的違約金,可以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即銀行劃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六、企業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補償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事故,由企業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憑生效的法律文書、銀行劃款憑證、收款人收款憑證,可在稅前扣除。
七、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不超過勞動合同法和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八、企業發生的境外費用扣除憑證問題
企業發生與經營有關的境外費用,憑在境外取得的發票或憑證在稅前扣除。
九、企業購買的用于廠區綠化的樹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購買的用于廠區綠化的樹木發生的支出,可于發生當期在稅前扣除。
十、企業福利設施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列支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所以企業福利設施發生的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十一、董事費列支問題
董事費是經股東大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勞務報酬,可在稅前扣除。
十二、勞務派遣用工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費用支出應按照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6號)執行。
考慮到勞務派遣用工企業及勞務派遣企業核算等實際情況,勞務派遣用工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也可按以下規定執行:勞務派遣用工企業統一向勞務派遣企業支付的用工費用,應作為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用工企業額外為勞務派遣員工負擔的福利費、教育經費支出,凡不超過用工企業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的福利費、教育經費限額的部分,可以由用工企業在稅前扣除。
十三、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同時又向銀行借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同時又向銀行借款,其向銀行支付的利息應按照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條例》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因此上述關聯企業間無息借款不符合經營常規和獨立交易原則,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其向銀行支付的借款利息中應由關聯方負擔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四、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按新稅法規定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調整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是國家稅務總局為了便于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下發的新老所得稅法有關政策銜接的文件。企業發生的需要按照該文件第一條重新確認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剩余折舊年限的,應該在進行2008年度匯算清繳時調整完畢。但是考慮到該文件于2009年度下發,對企業2009年度進行的上述事項的調整可予以承認。企業2008、2009年度未對上述事項進行調整的,2009年度以后不可重新確認調整,也不得在2008、2009年度追溯調整。
十五、關于虧損彌補期限問題
納稅人某一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
十六、企業被合并后,合并前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合并,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可以由合并企業承繼,因此被合并企業合并前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凡符合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規定的,可以由合并后企業繼續按照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到期。
十七、企業經稅務機關查賬調整虧損年度為盈利年度,申請享受原虧損年度的稅收優惠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因此,未按規定在虧損當年備案的企業,匯算清繳期滿后經納稅調整由虧損變為盈利的,其調整后盈利年度應備案未備案的所得稅事項不得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八、軟件企業先征后返的增值稅稅務處理問題
軟件企業先征后返的增值稅作不征稅收入處理。
十九、國稅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地稅局代開運費貨物運輸發票時代征的企業所得稅抵減問題
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管,但由地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并統一代征企業所得稅的代開票納稅人,其按規定應退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原規定執行,由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退稅,退稅額不超過納稅年度主管國稅機關已征的企業所得稅,超出部分,由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事宜。上述退稅事宜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繳后辦理。
二十、境外抵免問題
納稅人在境外從事業務,按規定境外扣繳的所得稅(超過抵免限額)在季度申報時不能抵免,匯算清繳時在應納稅額中抵免。對于無境內業務僅在境外從事業務的企業,境外扣繳的所得稅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十一、企業會計核算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比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長,匯算清繳時是否可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納稅調整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是各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果企業按會計規定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不存在差異,因此匯算清繳時不得進行納稅調減。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