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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09]191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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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國稅函[2009]191號 2009.7.29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轉發給你們,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通知精神,準確把握政策規定。要耐心、細致地向白酒生產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取得企業的理解和配合,確保通知的各項規定得以落實。 二、各市、縣(區)國稅局要成立以分管局長為組長的工作組,并組織人員于9月底之前對本地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的白酒以及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香料、果汁、藥材等配置或泡制的酒,是否依照適用稅率征稅;從量征收的稅款是否足額申報繳納;納稅人委托加工的白酒委托方是否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用于廣告、饋贈及自產自用等白酒是否按規定征稅;納稅人外購酒及酒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是否按規定停止抵扣稅款等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據征管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三、各地要結合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對本地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欠稅情況逐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企業已經發生的欠稅,要盡快依法清繳入庫。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實現的消費稅稅款一律按時繳納入庫,不得發生新的欠稅。企業確有特殊情況而申請緩繳消費稅的,一律按程序上報省局審批。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探索和改進納稅評估方法,提高納稅評估效率。要充分運用綜合征管、稅收調查等信息資料,采用“投入產出法”、“相關性分析法”、“燃料(電力)耗用法” 等方法開展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評估。要建立健全白酒生產企業分戶管理檔案資料,企業納稅評估、納稅檢查、申報核定計稅價格等資料要及時存入戶管檔案。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主管國稅機關,應確定專人深入白酒生產企業及對應的銷售公司,就企業填報的各項指標對照填表說明逐一進行核實,確保各項指標真實、準確、完整。各市局上報的由白酒生產企業填報并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報表》是省局核定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依據。為明確責任,各市局應將上傳的電子表格打印,經市局分管領導簽字、加蓋市局公章后,于7月30日前報至省局(流轉稅處)。 六、 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時應附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清單(總局國稅函〔2009〕380號通知附件3,以下簡稱清單)。由于總局尚未對綜合征管系統進行補丁升級,相關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納稅時只需報送紙質清單,電子清單暫不報送。各地在接收企業消費稅納稅申報時,要利用納稅申報表與清單之間的數據邏輯關系,認真進行審核比對,經審核比對邏輯關系不符的,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七、 對帳證不全的小酒廠,各地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采取核定征收。 八、10月10日之前,各地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內容包括: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方法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問題及意見和建議等。對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中查補的消費稅稅款、企業清繳的欠稅數額等要認真統計,分別填寫《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查補稅款統計表》、《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清繳欠稅統計表》連同工作總結一并于10月10日前以電子方式(路徑:FTP/centre/流轉稅處)上報省局。 附件 1.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查補稅款統計表.DOC 2.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清繳欠稅統計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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