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三[1999]49號 1999-08-12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給你們。
請你們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執行,對生豬屠宰稅不得向飼養戶征收或攤派,個人所得稅應按個人收入的實際情況征收,不得規定每頭豬征收多少。對總局文件中第四條有關養豬專業戶的界定標準,
我省暫按以下標準掌握:以養豬為其主業;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50%以上;年出欄生豬在30頭以上。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