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一)應重點掌握新《計稅辦法》的適用范圍 由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規模大多相對較小、財務核算水平相對較低,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仍然大多采取核定征稅的管理方式,查賬征稅比例相對較低。因此,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新《計稅辦法》僅適用于實行查賬征稅的個體工商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適用新《計稅辦法》的個體工商戶既包括依照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登記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也包括依照2011年國務院重新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登記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同時,還包括尚未或暫未納入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管理但應經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以及應領未領相關證照直接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二)應重點掌握收入總額包括的內容 科學界定收入總額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稅的起點和基礎,結合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總體采取分項征稅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身又應綜合計稅的法定要求,同時借鑒企業所得稅表述方式,新《計稅辦法》第八條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總額界定為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7項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這種正列舉的處理方式清晰全面,既有利于稅務機關日常征管和檢查,也便于個體工商戶遵從納稅,較好地兼顧了征納雙方的權益。
(三)應重點掌握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稅的核心,與收入總額的界定同屬基本和基礎性規定內容。新《計稅辦法》立足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特點、借鑒企業所得稅表述方式,第七條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規定為以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這種表述方式更加科學全面,既實現了與時俱進,又增強了可操作性和確定性,更加符合稅收法治的要求。
(四)應重點掌握特色稅前扣除規定
科學規范的稅前扣除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能否實現依法合理計稅的關鍵環節,新《計稅辦法》除一般性扣除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基本接軌外,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實際特點,做出了以下四個方面的特色規定: 一是基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產、費用支出經常混用的實際情況,新《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于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計稅辦法》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二是為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新《計稅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三是為鼓勵個體工商戶加強自身宣傳和發展壯大,新《計稅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是加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計稅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個體工商戶用于研發的單臺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價值標準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上述特色稅前扣除規定是新《計稅辦法》的重要亮點條款,彰顯了新《計稅辦法》的理性與務實,必將對支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征納關系起到積極作用。
(五)應重點掌握終止生產經營結清稅款的規定 依照生產經營所得計稅的基本原則,生產經營納稅人除對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納稅外,其消亡終止前還應就其清算所得單獨繳納所得稅。但由于個體工商戶既非法人又非企業的天然身份屬性,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2011年國務院重新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均未對個體工商戶做出清算規定,此次新《計稅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注銷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這種處理方式既實事求是,又彌補了原《計稅辦法》的缺失。
——摘自《中國稅務》2015年第4期作者:國稅總局所得稅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