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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購物卡稅收風險問題探析與思考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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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連鎖超市作為一種先進的規模經營模式,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聯。據調查,目前持“卡”消費相當普遍,主力便是各商家發行的購物卡。各種名目眾多的購物卡(或是會員卡、優惠卡等等)已由原來的紙制提貨卡逐漸升級為電子購物卡。國家雖多次明令禁止使用,但其在方便購物和結算等方面上存在著較多優勢,不僅未能杜絕,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購物卡泛濫將其帶來的稅收管理風險不容忽視。 一、超市購物卡存在的三類稅收風險 (一)增值稅方面 企業出售購物卡一般有兩種情況:(一)售卡收款并開具發票。(二)售卡收款開具預收賬款收據,而不開具發票。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超市在購物卡出售時不確認銷售收入符合規定。當購物卡持卡人取走貨物時(不一定一次消費完購物卡金額),才確認銷售收入。 針對(一)的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明文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企業在售卡開票的同時應確認銷售收入提銷項稅額,待持卡人購物時按實際銷售再沖回。 目前大型超市均采取計算機系統管理,統一收銀,統一開具發票。商品進入賣場后,由其庫房管理人員或電腦部相關人員將商品逐一錄入計算機系統內。顧客購買商品付款時,由收銀員操作POS機下貨及收款。當收銀員下班后將全部現金交超市內部金庫。內部金庫依據計算機系統反映出的該收銀員應收款項數額收取貨款。當收銀員交給金庫貨款多時,由金庫將多收部分退還收銀員。當收銀員少收貨款時,金庫要求收銀員必須補齊應收款項金額。 目前超市現狀均不以開具發票的貨物金額申報納稅,而是以POS機實際收到的貨款數額申報納稅,作為稅務部門“以票管稅”已在超市失去實際意義,導致部分超市未嚴格執行上述相關規定,售卡收款開票后不作銷售處理,而是等持卡人實際購貨時才作銷售處理,人為延遲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針對情況(二),超市作為預收賬款處理,待持卡人實際購物時確認銷售,按此種方式操作的超市完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關于銷售收入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確認的時間規定。 (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方面 對售卡單位來說,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原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僅少了“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相關規定,售卡單位在售卡環節無論是開具發票還是未開具發票,收入確認的條件均不具備,因而也導致發卡開票情況下增值稅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不匹配。 對于購卡單位來說,則存在偷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一般情況下,應購卡者要求,售卡單位將發票開為“勞保”、“辦公用品”等各種增值稅發票,使得購卡者本應在“業務招待費”、“福利費”中列支的部分,卻擠占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偷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五種情形: 第一,單位集體購卡發給本單位職工。按正常賬務處理,該項支出應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列支職工福利的扣除限額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4%,如購卡單位要求開具“辦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費用”或其他科目,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另外,由于購卡支出已在賬面上作為費用列支,將購物卡發放給職工時,則體現不出職工取得的收入,從而使單位職工逃避繳納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單位購卡作為禮品贈與他人。按照一般會計處理,此類支出多數列入“業務招待費”,計繳企業所得稅時該科目超標部分將不允許稅前扣除。而按上述記賬方式,購卡方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沒有額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著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同時,以購物卡贈與他人,單位很難為對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集團購買某些商場的購物卡,往往能夠得到按購買金額一定比例返還的“優惠”。至于這種優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體現在發票上,最終落入誰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經手人心里清楚。對于這筆收入,從中受益者很少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個人消費購物卡的同時很可能要求發票。一般持購物卡購物后,超市不給開具發票(因為超市在賣卡時已經給開過了)。但是經有些人與超市協商或力爭后,超市也可能給持卡購物的消費者開具零售發票,少數人正好鉆了這個空子,花了購物卡還能回單位報銷。買完東西又收回錢,等于取得了雙倍的收入;對單位而言,假設購買購物卡時已在“管理費用”科目列支,給個人報銷時又可以重復列支,以零售發票入賬,無形中虛增了費用,偷逃了企業所得稅。 第五,超市售卡時常規定:本卡售后不記名、不掛失、不退換、不提取現金、不記息、丟失不補,并同時規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費時不一定一次將卡內金額消費完畢,有時卡里剩下較小金額時持卡人就不處理了,也有人將卡丟失,這一部分無法進行消費的金額便成為發卡人的額外所得。聚少成多,絕大部分發卡人未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該部分額外所得作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去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發票管理方面 超市售卡的一般流程是:超市出售購物卡時收款開票,持卡人持購物卡去消費時再開具卷式發票。在這個流程中,實際上是開兩次票,一個是超市給購卡單位匯總開具一次發票;再一個是持卡人購物時候再開一次。 在此,一方面,購卡人要求超市開具“勞保用品”“紙張、電腦耗材”等品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17%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另一方面,超市針對同一筆銷售收入開具了兩次發票,涉嫌虛開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管理、積極防范超市購物卡管理風險的建議 第一,對在售卡環節開具發票的,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并且普通發票上注明為購物卡支出,同時規定購物卡在購物環節不得再開具卷式發票。 第二,發票開具必須逐欄逐項填寫完整,辦公用品等品名是一個屬概念,并不是一個具體的貨物名稱,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填寫這些品名。對籠統地開為勞保、辦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體明細清單。 第三,加強對超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流向進行追蹤,對接受相關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加強審核,從企業的實物流向防止稅款流失。 第四,加強普通發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稅收管理員業定期對超市POS機的收銀數據、上傳數據、申報數據和企業的開票數據進行分析、評估,以減少和杜絕因購物卡所導致的稅收風險。年終購物卡相關財稅處理政策分析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思路分析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問題 商場返利券促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籌劃 購物券銷售需承擔納稅風險 購物卡財稅政策分析 超市購物券銷售收入究竟何時確認問題? 新地稅函[2002]39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星級酒店會員卡、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 國稅函[2004]1032號 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京國稅函[2006]569號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取得的銷售收入確定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批復 深國稅函[2007]196號 深圳市國稅局關于價值型提貨憑證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地稅函[2008]210號 安徽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廈國稅函[2008]127號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 浙國稅函[2009]75號 納稅人銷售購物卡(券)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 冀國稅函[2009]247號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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