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有的企業以代繳義務人身份出現,那么,在繳納營業稅時,是否要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案是肯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照上述規定,負有繳納營業稅義務的境外企業,同時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交易中所涉及稅款均由境內企業負擔。對于代繳義務人來講,繳納的這部分稅金能否稅前扣除?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應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的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企業如何會計處理,都不能改變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
扣繳義務人本不是負稅人,不承擔納稅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的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和支付義務的性質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一定行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響納稅人的存在,也沒有改變納稅人的地位,實際負擔稅款義務的仍然是納稅人也就是境外企業。所以,扣繳義務應屬于繳納行為義務,并非稅款承擔義務。
另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代扣代繳義務人按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并不是由于本公司實現收入而形成的稅金,這部分支出與收入沒有相關性,有的盡管銀行劃款憑據注明納稅人是代繳義務人單位,也不能作為本公司合法稅金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應注意這樣操作帶來的納稅風險,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后計算征稅,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
我們提示——隨著最后兩項“內外有別”的稅費征收統一化,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將完全取消,這是否會影響到我國未來對外資的吸引力?對此,財政部方面表示,稅制統一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負面影響,一方面由于我國整體向好的經濟狀況造就了廣闊的消費市場,同時能夠提供豐富的勞動力資源,此外我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也對外資企業具有較大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