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福利企業等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屬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國稅辦函[2009]547號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應繼續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收入暫按免稅收入處理。
國稅辦函[2009]547號文件——
二、關于完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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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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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關于對民政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是否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予以明確問題。
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0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屬于財政性資金繼續給予免稅,并明確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范圍。
因此,福利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應繼續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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