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無償使用或有償租用軍隊的土地如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1、如企業無償使用軍隊自用土地,則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文件規定: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2、如企業有償租用軍隊的土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于軍隊出租的土地應由軍隊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如何確定轉讓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三、企業提供設備租賃服務,簽訂的租賃合同若在2013年8月1日后仍沒有履行完畢,應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件中的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因此如果8月1日后仍沒有履行完的租賃合同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四、境外企業在境外向境內企業的員工進行業務培訓,境內企業向其支付培訓費,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境外企業的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境外企業在境外向境內企業的員工提供的培訓業務屬于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不征收營業稅,境內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境外企業的營業稅。
五、業主向房地產企業繳納的購房首付款,房地產企業是否應開具首付款發票? 答:業主與房地產企業簽訂預售合同并且繳納購房首付款,且該筆款項不是其他保證金或押金(以后會退還給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那么,房地產企業應給業主開具預收款發票。
六、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是否規定只要發給員工的福利都要納入當月的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是否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答:根據《財產和行為稅處便函關于明確土地交易中契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的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納入土地契稅計稅依據,并且不得因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而減免契稅。
在計算契稅時,可以按照該宗土地使用權規劃建筑面積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計算征收(應納稅款=規劃建筑面積×單位面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3%),在納稅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清算;之前未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土地契稅計稅依據和繳納相關契稅稅款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
八、企業的一項產品工序需要找工人來打磨、拋光,這些工人只提供打磨拋光的勞務,工具由企業提供,那么工人提供的這個勞務是屬于國稅還是地稅? 答:國稅的勞務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和縫紉。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所以,工人提供的勞務與增值稅產品相關,也符合增值稅勞務的規定,按照增值稅處理比較合適。而工作中與營業稅項目有關的勞務則按照營業稅服務業處理,例如: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九、我公司承包一個管道穿越工程,需占用農民土地,簽訂協議支付30萬元的用地款,農民無法提供發票,村街道辦或者農民開的收款收據能入賬嗎? 答:占地補償,本不屬于交易活動,其既不涉及增值稅,也不涉及營業稅。所以雙方無需發票結算,收款收據是可以入賬的,與之有關的證據性協議、憑證均可納入原始憑證處理。
十、我想轉讓一套住房,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的時間不一致,在計算稅費時如何確定購買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十一、夫妻離婚后,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歸屬于另一方,該方將房屋轉讓給他人,請問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