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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代購方式的納稅籌劃為何失敗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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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某物資企業主營業務是經銷生鐵,每年為某鑄造廠采購大量的生鐵并負責運輸。為了減少按銷售額征收的地方稅收附加和降低按增值稅稅收負擔,該公司設計了這樣的稅收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采購生鐵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5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可以節省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地方稅收附加,同時,由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征收營業稅而不征收增值稅,也節省了大量稅費支出。 年末,該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某物資經銷實業公司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經過比較、核對發現,該公司該年度生鐵銷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巨大額度的減少;檢查該公司“其他業務收入”賬簿,又發現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并且每月都有一筆固定的5萬元手續費收入和20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得知該收入是為鑄造廠代購得生鐵的手續費和運輸費;經進一步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情況,證實了該公司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且該公司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廠某鋼鐵廠的貨款,但二者之間沒有觀察到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涉嫌偷稅,并要求該物資公司補交近千萬元的增值稅。 案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和該公司的會計記錄,稅務機關提出的處罰方案是符合以下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6號)第5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由于該公司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反映與鑄鐵廠、鋼鐵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當該公司的上述經濟業務不被稅務人員認同為代購貨物時,理所當然地會將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案例啟示: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會計基礎核算不規范造成稅收籌劃失敗的案例。通過這個案例給予我們以下啟示: 一、會計核算要規范。當前很多企業重稅收籌劃,輕會計基礎核算的傾向,尤其在許多中小企業當中還存在這樣的誤區:會計賬務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個非常錯誤的觀點。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而且模糊的會計財務處理往往還使稅收檢查人員認為會計記錄是虛假記錄,從而加大他們的檢查力度與深度。 二、科目設置要靈活。該物資公司之所以沒有對代購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主要是由于《企業會計制度》對代購業務沒有相應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會計科目對代購業務進行核算。其實在《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與會計報表》總說明第二款有如下規定:“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企業設置會計科目是會計制度設計的一項內容,在真實反映經濟業務,遵守會計核算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設置會計科目。對于本案例,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來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以便于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三、形式要件要合規。稅收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檢查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強調“實質重于形式”,而稅收檢查在強調實質的同時,更重視形式要件。一項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要得到稅收人員的認可首先要做到形式要件符合規定。本案例所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失敗的原因就是因“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因此,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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