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財稅李國華】看了王駿《美的集團家用空調事業部2012年年會稅務現場交流會(湖南長沙)》一文后,受益匪淺,對“商業零售企業進行促銷,贈品部分如何納稅?”的解答,本人有不同的看法,如有不妥,請指正。 現場提問:商業零售企業進行促銷,贈品部分如何納稅? 【提問】商業零售企業組織促銷活動,活動期間顧客憑達到一定金額的購物小票可得到企業贈送的指定商品(即綁贈促銷),請問:上述贈送行為是否屬于“無償贈送”?商業零售企業購進用于進行上述贈送行為的商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抵扣?是否應按視同銷售界定上述行為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貴公司可憑購物小票贈送指定商品,屬于發生了上述視同銷售的情形,應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發生的進項稅額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憑證就可以正常申報抵扣。 【大華財稅李國華】本人對上述贈送行為的商品是否是視同銷售持不同的意見,“綁贈促銷”贈送商品前提是顧客購買了商品(顧客憑達到一定金額的購物小票)后才贈送,不是細則第八條(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行為,不符合無償的條件,不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實際上其價值已經包含在已購買的商品中,這種行為和“買一贈一”實質上是一樣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也印證了筆者的觀點。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冀國稅函[2009]247號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頒布時間】:2009-7-10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部分地區反映,企業以銷售購物卡、買一贈一等方式銷售貨物的行為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現行規定不夠明確,不同地區間政策執行不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二、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三、對于企業采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四、對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銷售行為的企業且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其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工作應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