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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船承運業務稅收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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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2號)下發后,無船承運業務在稅收領域有了科學的定義和明確的計稅依據,指出:“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真正的承運人或稱實際的貨物承運人是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人是特殊的承運人,是委托人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中間人,即是他們雙方的代理人。但是,實際上這一“新型”特殊納稅人對無船承運業務并不只是交納營業稅,除此之外,還應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交納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現結合這一營業稅政策將與其相關的其他幾項稅、費政策一并介紹如下,以便納稅人有所了解,稅務機關做到盡職盡責。 一、營業稅政策。 1、“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這一規定是比照國際聯合運輸業務的營業稅政策執行的,而且承運的標的是貨物,負責承運的真正主實體是“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旅客運輸及通過鐵、陸、空運貨物均不屬此項政策范圍。計稅營業額是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差額,而不是全額。?2、“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其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人開具發票,同時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也就是說承擔無船承運業務的納稅人在向承運委托人收取價款時必須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不得以扣除付給實際承運主體及相關費用后的差額開具發票。也不得讓實際承運主體向承運委托人直接開具承運及其相關的費用發票。因為,稅法規定承擔無船承運業務的納稅人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是以每一項承運業務“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申報繳納營業稅。如若如此,容易造成納稅人少交納營業稅。 二、所得稅政策。 按現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承擔無船承運業務的納稅人,如果是企業納稅人還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法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后,就其余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體納稅人還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法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后,就其余額交納個人所得稅。 三、印花稅。 承擔無船承運業務必定要與委托人簽定、實際實施承運人簽定承運合同,承運合同按稅法規定應就承運費用(包括貨物承運和委托承運合同)交納印花稅,如果是專門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還應就其經營執照和帳簿交納印花稅。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稅法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承擔無船承運業務的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該交納營業稅,所以,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納稅人還應依照稅法規定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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