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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國稅函[2006]90號 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明確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票限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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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明確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票限額的通知 發文字號:藏國稅函[2006]90號 發文日期:2006-07-28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區局決定提高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最高限額,并在全區全面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使用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票限額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為解決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存在的實際困難,推行使用了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我區特殊情況,各縣的一般納稅人均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實行集中開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67號)第五條“納稅人使用共享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不含十萬元)”的規定,給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造成了不便。為方便納稅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稅務機關使用主機共享系統為規模較大的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可提高到百萬元(不含百萬元)。企業的具體開票限額,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經營規模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批。 對于經營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最高開票限額仍為十萬元(不含十萬元)。 二、關于各縣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問題 (一)為完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各地根據所屬縣電力供應、網絡覆蓋、企業規模等實際情況,確定需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范圍。 (二)各縣一般納稅人是否采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遵循自愿原則,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對不愿使用或無法使用防偽稅控的企業,仍維持現行辦法,由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實行集中開票。 (三)防偽稅控系統稅務專用設備、企業專用設備由區局信息中心統一購置,但費用分別由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自行承擔。 (四)各地應于2006年8月15日前,將各縣的一般納稅人名單和需推行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統計后,上報區局信息中心和政策法規處。 (五)各地具體推行工作,按照《關于貫徹<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藏國稅函[2000]41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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