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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函[2011]156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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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閩地稅函[2011]156號 2011.9.19 各市、縣(區)地稅局,省、各設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有關“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的規定,參照建設部《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發《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設備計價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筑[2010]32號)有關設備與材料劃分標準,經研究,現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 (一)交換、移動設備及配套:交換機(含端局、關口局、匯接局、分組網、智能網)、移動核心電路域設備、移動核心分組域設備、固網及移動的業務網設備、軟交換設備、IMS設備、移動綜合業務配置系統、移動操作維護中心設備系統、移動智能業務數據點、移動業務控制設備、移動業務管理設備、移動智能業務接入點、移動智能業務生成環境系統、移動智能IP外設、移動智能網網管設備、移動智能業務管理控制點、移動智能業務交接接入點、移動基地臺操作維護中心設備、移動短信增值設備、移動語音增值業務設備、移動數據業務設備、移動支撐平臺設備、移動綜合業務設備、移動集群調度設備、無線室外基站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無線室內分布系統主設備及其輔助設備、天饋線及輔件、鐵塔及鐵件(角鋼塔、鋼管塔、抱桿、走線架、H桿平臺、等徑桿、避雷架)、大樓定時分配系統(BITS)和全球定位系統接收設備(GPS)。 (二)數據設備:LMDS設備、前置交換機、VOIP網關、VC網關、VOIP網守、VC網守、MCU、ATM交換機、FR交換機、防火墻、路由器、三層交換機、服務器(含KVM切換器)、寬帶接入服務器、CMTS、光纖收發器、5.8G設備、ATM接入復用器、窄帶V5設備、PCM相關設備、寬窄帶綜合接入設備、、PON相關設備、以太網交換機、協議轉換器、網管類設備。 (三)傳輸設備:微波設備、光纖通信數字設備包括:數字復用設備、SDH設備及其放大器、光端機、波分設備及其放大器、ODF(光纖) (含光配線架一體化模塊、光終端框ODU等)/DDF(數字)(含數字配線模塊DDU等)/MDF(綜合)配線架、中繼設備、衛星地球站設備等相關傳輸設備。 (四)電力、電氣設備:電力變壓器、過壓保護器、互感器、穩壓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電力電容器、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動力及環境監控設備、蓄電池(組)、開關電源(含電源整流模塊)、UPS、配電箱(交流掛箱)、發電機/油機(油機切換屏)。 (五)通風設備:空氣加熱器、冷卻器、風機、除塵器、空調機、風(機)盤管、過濾器、風淋室。 (六)自控設備:計算機等終端類設備、工業電視、檢測控制裝置;機械量、分析、顯示儀表、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變送器、傳送器;壓力、溫度、流量、差壓、物位儀表,監控測試及測量類儀器儀表。 (七)機房配套及配套輔助設備:機房監控系統設備。 上述設備主體以外但屬于設備成套供貨范圍并隨同設備主體到貨,且其價款與設備主體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為設備的組成部分。 二、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省內通信線路工程計征營業稅允許扣除價款的設備,均以上述列舉的名單為準。 三、允許扣除價款的設備,自2009年1月1日起必須是建設方提供的,其價值、數量分別以購買設備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實際采購價、工程實際使用數量為準。 閩地稅函[2011]155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閩地稅函[2011]154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東南沿海鐵路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二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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