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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收取的成本差價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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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公司為一房地產企業。我公司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專門用于安置其他地塊上的拆遷戶。我公司與拆遷戶簽訂的購房合同單價為1800元/平方米(該定價為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因最近幾年建筑成本上升,現我公司的建筑成本現已達3000元/平方米。對于成本價與購房合同價之間的差價1200元/平方米,拆遷戶所在的原拆遷地塊的用地單位將此部分差價補支付給我公司,請問,該部分收取的成本差價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繳納營業稅。貴公司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其他房地產企業拆遷后無房的被拆遷戶,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計算營業稅。其他房地產企業支付的補償款若與貴公司銷售不動產有關,應繳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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