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國稅局成功阻止稅收協定濫用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03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與烏魯木齊市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液化天然氣生產和銷售的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注冊資金8億元人民幣,其中B公司為主要投資方,出資7.8億,占注冊資金的97.5%,C公司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金的2.5%.
2006年7月,A公司出資方B公司和C公司與某巴巴多斯的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簽署了合資協議,巴巴多斯D公司通過向B公司購買其在A公司所占股份方式參股A公司。巴巴多斯D公司支付給B公司3380萬美元,占有了A公司33.32%的股份。此次股權轉讓后,A公司的投資比例變更為:B公司占64.18%,C公司占2.5%,巴巴多斯D公司占33.32%.
合資協議簽署27天后,投資三方簽署增資協議,B公司增加投資2.66億元人民幣(即B公司出售其股權所得3380萬美元)。增資后,A公司的注冊資本變更為10.66億人民幣,各公司相應持股比例再次發生變化。其中:B公司占73.13%、巴巴多斯D公司占24.99%、C公司占1.88%.。
2007年6月,巴巴多斯D公司決定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2499%的股權以4596.8萬美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并與B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由B公司支付巴巴多斯D公司股權轉讓款4596.8萬美元。至此,巴巴多斯D公司從2006年6月與中方簽訂3380萬美元的投資協議到2007年6月轉讓股權撤出投資(均向中方同一家公司買賣股份),僅一年的時間取得收益1217萬美元。
二、涉稅問題
在為轉讓股權所得款項匯出境外開具售付匯證明時,付款單位代收款方D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開具不征稅證明。理由是:根據中國和巴巴多斯稅收協定“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的規定,該筆股權轉讓款4596.8萬美元應僅在巴巴多斯征稅。
烏魯木齊市國稅局及時對此項不征稅申請進行了研究,并將情況反映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引起了上級機關的高度重視,圍繞居民身份的確定及稅收協定條款的適用問題開展了調查,發現了種種疑點。
疑點一: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國NB投資集團于2006年5月在巴巴多斯注冊成立的企業。在其注冊一個月后即與中方簽訂投資合資協議,而投入的資金又是從開曼開戶的銀行匯入中國的。該公司投資僅一年就將股份轉讓,并轉讓收益高達121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9272萬元,收益率36%,且不是企業實際經營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約定的。
疑點二:關于巴巴多斯D公司的居民身份問題,稅務機關提出了疑問。為此,D公司提供了由我駐巴巴多斯大使館為其提供的相關證明,稱其為巴巴多斯居民。但該證明文件只提到D公司是按巴巴多斯法律注冊的,證明該法律的簽署人是真實的;同時該公司還出具了巴巴多斯某律師證明文件,證明D公司是依照“巴巴多斯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成立日期為2006年5月10日(同年7月即與我國公司簽署合資協議),公司地址位于巴巴多斯XX大街XX花園。但公司登記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國籍,家庭住址均為美國××州××鎮××街××號。
疑點三:巴巴多斯D公司作為合資企業的外方,并未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進行投資,而是只完成了組建我國中外合資企業的有關法律程序,便獲取了一筆巨額收益。從形式上看是投資,而實際上卻很難判斷是投資、借款或是融資,還是僅僅幫助國內企業完成變更手續,或者還有更深層次的其他經濟問題。
三、處理經過
根據中巴稅收協定,此項發生在我國的股權轉讓收益我國沒有征稅權,征稅權在巴方。在D公司是否構成巴巴多斯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確的情況下,付款方——股權回購公司——多次催促稅務部門盡快答復是否征稅并希望稅務部門配合辦理付匯手續。根據付款協議,如果付款方不按時匯款,將額外支付高額的利息。為了避免中方企業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同意烏魯木齊市國稅局及付款方提議,對股權轉讓款先行匯出,但扣留相當于應納稅款部分的款項,余額部分待D公司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確定后再做決定。
對此,烏魯木齊市國稅局一方面進行深入的調查了解,開展對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證工作,判定是否可以執行中巴稅收協定;另一方面將案情進展情況及具體做法及時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匯報并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向稅務總局報告。稅務總局啟動了稅收情報交換機制,最終確認D公司不屬于巴巴多斯的稅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其在華投資活動中的所得應按國內法規定處理。2008年7月完成了該項9163728元稅款的入庫工作。至此,此項工作順利結束。
四、幾點啟示
通過處理此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及主管稅務局烏魯木齊市國稅局對稅收協定規定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對做好國際稅收工作有如下的體會。
?。ㄒ唬﹪H稅務管理工作沒有地域和經濟發展程度的制約。新疆地處偏遠,經濟相對落后,外商投資企業戶數少、規模小、涉及國際稅務事宜有限,但是如果放松了國際稅務工作的管理,就會因為工作的松懈給我國的稅收權益帶來損失。
(二)責任心是做好國際稅務管理工作的基礎。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不斷發展,國際稅務管理工作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沒有自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責任心就很難應對新形勢的挑戰。
?。ㄈ┎块T配合是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關鍵。如果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僅靠稅務部門是很難做好國際稅務管理工作的。長期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和烏魯木齊市國稅局與自治區及市相關部門,如外經貿、工商行政管理、外匯管理、財政、地稅等部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機制,各部門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經常協調解決實際問題,促進了部門間的協作與聯系。
(四)稅收情報交換是維護國際稅收征管秩序和國家稅收權益的有效手段。針對此案,稅務總局多次向巴巴多斯和美國發出居民身份證明專項情報請求,并最終證實相關公司并非巴方稅收居民,為整個案情的定案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關于GSCPBouquetHoldingsSRL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批復(皖國稅函〔2012〕264號)
淮北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擬否定高盛資本合伙Bouquet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請示》(淮國稅發〔2012〕68號)收悉。
GSCPBouquetHoldingsSRL(簡稱:GSCP)是一家依照巴巴多斯法律組建的公司,持有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口子酒業)25.27%的股權。
2009年8月,口子酒業董事會做出決議,向GSCP派發2008年度股息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10%的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
近日,GSCP授權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條的規定,對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優惠稅率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規定,股息所得的優惠稅率應給予相關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經審核,以下因素不利于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注冊資料,其成立目的為控股投資一家位于中國的制酒企業。申請人歷年董事會紀要表明,除投資活動外,沒有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同時,根據其提供的2009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來源于口子酒業的"股息收入"及少量的"利息收入"外,沒有其他收入項目。
因此,可以判斷,申請人除投資于口子酒業獲得股權投資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及股息收入外,基本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二、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從申請人提供的公司董事護照上的印鑒來看,公司董事在投資口子酒業期間,未到中國來實地考察過投資項目,也未參與合資經營的談判活動。
同時,在申請人提供的其與口子酒業簽訂的與投資相關的重要合同中,申請人方面的簽署人均非其董事會成員,也不是其公司員工。
因此,可以認為,申請人對于此項投資權利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三、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注冊資料,其企業類型是依據巴巴多斯法律(SocietieswithRestrictedLiabilityAct,1995)成立的"InternationalSRL"。根據當地法律規定,這一類型的企業可以適用較低的優惠稅率,并且對資本利得免稅。
因此,申請人從口子酒業取得的股息收入在巴巴多斯是免稅的。同時,申請人提供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也表明,當地稅務機關對其從口子酒業獲得的股息收入沒有征收企業所得稅。
綜合以上因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文件的規定,同意你局否定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批準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此復。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海大柴旦礦業有限公司的外國投資者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批復(稅總發〔2014〕70號)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海大柴旦礦業有限公司的外國投資者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請示》(青國稅發〔2013〕7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青海大柴旦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柴旦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注冊,是一家從事黃金開采業務的中外合作企業,外方股東TJS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JS公司)持股90%,中方股東持股10%。TJS公司是一家注冊于巴巴多斯的國際商務公司,其直接股東是埃爾拉多黃金(巴巴多斯)公司(以下簡稱EB公司),最終股東是加拿大的埃爾拉多黃金公司(以下簡稱埃爾拉多公司)。埃爾拉多公司通過其加拿大全資子公司阿富坎礦業公司100%持有EB公司,從而成為TJS公司的最終股東。2011年,大柴旦公司宣布分配2008年度的利潤2億元,TJS公司就其取得的股息1.8億元申請享受中國-巴巴多斯的稅收協定待遇。案件的關鍵在于,TJS公司是否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TJS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和結論
根據TJS公司提供的資料,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的規定,對TJS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進行分析和認定如下:
?。ㄒ唬㏕JS公司沒有實質經營活動
TJS公司是一家國際商務公司,其中文名稱為“灘間山有限公司”,專門對青海大柴旦灘間山金礦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經營監管,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二)TJS公司的注冊資本少,人員配置少,與其取得的巨額股息難以匹配
TJS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注冊資本僅為1美元,其投資于大柴旦公司的資金均來源于母公司給予的債權融資。之后雖兩次增資,但不能改變其在我國的初始投資并非用資本金投資的事實。
TJS公司現有5名董事,但其2008年至2013年向5名董事支付的董事費總額僅為23,000美元,平均每位董事每年取得的董事費不足1,000美元。另外,TJS公司聲稱有5名雇員,并接受外包服務。但是,5名雇員和外包服務的合同均由EB公司簽訂,5名雇員和外包服務提供商同時為TJS公司和EB公司提供服務,但TJS公司不支付任何費用。
(三)TJS公司對其持有的大柴旦公司股權很少承擔風險
按照大柴旦公司的章程,TJS公司需要為大柴旦公司承擔人員招聘、培訓、獲取貸款、融資、財務等責任。但是,從TJS公司的董事構成、雇員數量及其相關費用支出來看,TJS公司沒有承擔相關責任的人員及費用支出記錄。
首先,互聯網信息顯示,大柴旦公司的人員招聘工作由最終股東埃爾拉多公司的北京辦事處負責。其次,大柴旦公司的5名董事中,作為外方股東代表的董事長和1名董事分別由埃爾拉多公司的資深中國副總裁和首席運營官擔任,而不是由TJS公司派出。再次,TJS公司財務報表顯示,其向大柴旦公司收取的技術費和服務費均以工資或服務報酬等名義全額轉付給了母公司,TJS公司僅是代母公司收取了技術費和服務費。
(四)TJS公司在巴巴多斯不納稅
TJS公司在巴巴多斯注冊的類型是國際商務公司,按照巴巴多斯稅法,國際商務公司的所得稅率僅為1%至2.5%。盡管從該公司2004年至2010年的納稅申報表看,是由于虧損而未在巴巴多斯納稅,但如此低的稅率不利于認定其為受益所有人。
通過綜合分析上述因素,可以認定TJS公司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從而不應享受中國-巴巴多斯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22日
四、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批復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4〕21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僅在毛里求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規定,該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規定,同意GSInvestmentPartners(Mauritius)VLimited不應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有關股息條款的優惠待遇。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24日
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Opportunities(Mauritius)IILimited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14〕152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PrivateOpportunities(Mauritius)IILimited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4〕22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PrivateOpportunities(Mauritius)IILimited僅在毛里求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的規定,該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的規定,同意PrivateOpportunities(Mauritius)IILimited不應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有關股息條款的優惠待遇。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24日
六、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14〕15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3〕157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秀惠有限公司僅在香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七條規定,秀惠有限公司不具有利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利息條款待遇。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5日
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14〕160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4〕20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僅在香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規定,該公司不具有享受大陸與香港簽署稅收安排待遇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規定,同意大潤發控股有限公司不應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利息條款的優惠待遇。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25日
八、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銀利發展有限公司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15〕547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銀利發展有限公司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請示》(穗國稅發〔2015〕71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銀利發展有限公司僅在香港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本身并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公司規模和人員配置與所得數額不相匹配,對所得不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第七條規定,銀利發展有限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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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短評:2018年2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終于正式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對“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整合和修訂。結合9號公告看前述八個個案有利于加深對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