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州市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并有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且按規定應在我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外,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所得。
第二章派出機構申報義務
第四條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并向其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公歷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上年度外派人員基本信息、境內外收入狀況及繳納稅收情況,報送《外派人員情況表》(附件1)和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納稅人自行申報
第七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應自行申報納稅:
(一)境外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包括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
第八條外派人員的境外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外派人員可委托其中國境內派出(投資)機構辦理納稅申報。
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關聯公司、代表處等。
第九條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條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附件2)及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后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特殊事項備案表》(附件3),經主管地稅機關登記備案后,可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3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當在回國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有境內派出單位的,向其派出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其他納稅人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境外所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確定應稅項目,并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地區)同一項目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應合并計算,但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應分別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關規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的,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條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參見附件4案例一)。
第十五條當年因任職、受雇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應按月計算并申報個人所得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按該所得當年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全年收入-全年三費一金總額-全年費用扣除標準總額)÷12個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個月
當年取得境外所得月份數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數分攤。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所得、解職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和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等按規定可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的工資、薪金所得時,其計算方法按相關稅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個人取得除工資、薪金以外的其他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間和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中國境內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境外稅額抵免
第十八條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參見附件4案例二)
第十九條可扣除的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額是指,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實際已經繳納,且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原件的個人所得稅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支付的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其他事項,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12號)第二條、第四條和附件3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rar文件
1.外派人員情況表
2.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3.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特殊事項備案表
4.境外所得稅款計算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