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征管處便函[2009]19號 鹽城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關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026 |
|
鹽城市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關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管處便函[2009]19號 2009-12-21 市局納服中心、各分局: 為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方便納稅人,減輕窗口人員工作量,現對《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開具涉及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付款方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及省局有關文件規定,申請開票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而無須提供合同或者協議。但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合同、協議包含上述證明所列要素,也可以視同付款方證明處理。 二、關于《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的填寫 為減輕代開發票窗口的工作量,減少重復勞動,凡在代開發票上已注明完稅憑證號碼和完稅情況,并且申請表和發票存根聯一同裝訂保存的,可免予在申請表上填寫完稅憑證號碼和完稅情況。 三、關于代開《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時的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 1、 各主管稅務分局在2009年12月30日前向市局納服中心傳遞《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清冊》(以下簡稱《認定清冊》,見附件),同時報市局備案。 2、 在本地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納稅人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時,市局納服中心根據《認定清冊》所列的征收方式征收企業(個人)所得稅。未在《認定清冊》列出的本地企業,由主管稅務分局出具有關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證明材料,市局納服中心據以執行。 3、 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發生變化時,各主管稅務分局應及時編制清冊傳遞市局納服中心,并報市局備案。 上述所稱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附件: 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清冊填報單位(章): 序號 稅務管理碼 納稅人名稱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 核率征收 國稅征收 查賬征收 核率征收 填報人: 填報日期: 說明: 1、本表由各稅務分局提供,作為納服中心代開發票時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依據; 2、根據企業性質,分別填報“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或“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之一; 3、根據征收方式的不同,分別在查賬、國稅征收列填“是”,或在核率征收列填入應稅所得率; 4、本表所稱個人所得稅是指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