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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37號 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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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 [全文失效]財稅字[1998]37號 1998.3.13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3年第16號),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支持監獄、勞教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優惠政策,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監獄、勞教單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批準列入計劃的固定資產投資,除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監獄、勞教局機關辦公設施和職工宿舍、監獄、勞教單位所建非警用辦公設施和家屬宿舍的建設投資,以及非監獄、勞教場所的生產經營性投資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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