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意思是,企業只有實際發生費用支出,才準許稅前扣除,沒有實際發生的,不能預提列支。同時,必須是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所謂合理,是指必須確因工作需要,為職工配備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就是說,如果發放給其他沒有勞動關系人員的勞保費或者不是出于工作需要,給其他與企業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的支出,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勞動保護支出堅持憑據報銷,《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1號)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保護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同時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雖然企業出于合理經營管理目的發放的員工服裝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須有相關資料證明(如內部管理制度等),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符合企業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裝相關費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業發放給員工工作時穿的西服、領帶、等費用可以扣除,如果發放登山服,則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2.要符合統一制作的要求。統一的標準應該是同類型人員標準統一,服裝形式統一,而個性化明顯的服飾不符合上述要求。3.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對員工工作時沒有必要統一著裝,僅是為提高福利待遇而發放的服飾,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
因此,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應界定為福利費支出,按照相關的標準申報扣除。
購進勞保用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勞動保護費支出如不屬于上述不可以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購進的勞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將工作服認定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著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就一定可以抵扣,兩個稅種的規定標準不同。但借鑒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不屬于個人消費。因此,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一般來講,對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職工取得的勞保用品原則上不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無論表現為實物還是有價證券,都應該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發放實物的公司代扣代繳。那么,職工取得的勞保用品如工作服等是否屬于個稅法規定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員工取得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主要是勞動保護的需要,統一著裝既是工作環境的統一要求,也是進行工作的必備條件。其不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只是進行工作的必需用品,所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實際征管中各地對企業為員工購買并發放的制服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不一,企業應按照所在地地方稅收政策規定,并結合發放員工制服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