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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匯編
一、財政政策
(一)設立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采用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方式,專門用于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等其他扶持項目。(津政發[2007]36號)
(二)為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貿企業的融資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培訓和管理咨詢服務、市場開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經營輻射能力等項目。(財建[2009]229號)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濱海新區相關功能區管委會籌集的資金,作為扶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天使資金”,以無償資助形式為主,對提出申請并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額度一般在10萬元至60萬元的支持;對進入成長期和壯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申請政府周轉基金資助,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符合資助條件的,一般可獲得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支持,重大項目可獲得高于500萬元的支持,周轉基金采取無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歸還。(津政發[2010]33號)
(四)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或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法人,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在4500萬美元以下的,給予境外展覽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各類產品認證、境外專利申請、電子商務、境外商標注冊、國際市場考察、境外投(議)標、企業培訓、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支持。(財企[2010]87號、津財建二[2010]18號)
(五)從2012年起3年內,對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本地企業,初始融資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市財政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專項補助。(津黨辦發[2012]10號)
(六)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與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效對接。從2012年起3年內,對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本市中小企業項目的,由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給予80%的獎勵。(津黨辦發[2012]10號)
(七)落實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補助。建立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多層次擔保服務體系,落實有關補助政策。從2012年起3年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以及融資租賃、專業保理和保險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融資租賃額、保理額、融資保險額,由市財政按當年年末余額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給予獎勵,每增加1億元獎勵30萬元。從2012年起3年內,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為我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或再擔保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津黨辦發[2012]10號)
(八)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收費項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注冊登記費;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商務部門收取的裝船證費、手工制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旅游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游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管理費、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財綜[2011]104號)
(九)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內的印刷、小規模室內裝修項目,以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以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類項目,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實施采購。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實施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需求情況,要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實施采購。(津財采[2012]15號)
(十)各市級預算單位在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時,應統籌安排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為中小企業預留市場份額。本系統、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總額的30%以上應授予中小企業,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應不低于60%。各區縣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本地區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確保本地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業。(津財采[2012]15號)
(十一)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財庫[2011]181號)
(十二)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策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財庫[2011]181號)
(十三)《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已正式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實施。(財會[2011]20號)
二、稅收政策
(一)流轉稅
1.增值稅
(1)自2011年11月1日起,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由月銷售額5000元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000元調整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每次(日)銷售額200元調整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5號)
(2)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二)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國務院令第5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2.營業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市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由5000元調整為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由100元調整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7號)
(2)客運出租汽車納稅人按照單車核定稅額的方法繳納稅款。單車單人運營,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稅額為80元;排氣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稅額為90元。單車雙人運營,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稅額為112元;排氣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稅額為126元。前款所述單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運出租汽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8號)
(3)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財稅[2011]101號)
(4)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
(二)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財稅[2011]104號)
2.個人所得稅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稅[2011]62號)
(三)財產和行為稅
1.印花稅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11]105號)
(四)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國發[2009]36號)
2.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關稅[2011]71號)
三、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