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近日,平安“稅務門”事件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隨著3月1日中國平安邁入全流通,1.9萬名平安員工持有的8.6億平安員工股將在5年內全部減持。以賬面計算,這1.9萬名平安員工人均可套現超過200萬元。但是,員工減持實際取得的收入可能因為繳稅而要打近六折。
原來,平安1.9萬員工是通過深圳市新豪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以公司名義持有的平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這些股票解禁后減持,這三家公司首先要就減持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而當這三家企業將減持所得分給平安1.9萬員工時,這些員工還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此高的減持稅負引起了平安員工的極大不滿。中國平安員工透露,將繼續與中國平安協商,并且會上書中國證監會“反映情況”,也不排除訴諸法律的可能。
二、原因分析
我國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員工對取得平安限售股減持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問題的關鍵在于,由于平安員工以信托形式通過三家法人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這三家公司在股份減持中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正是這道重復征稅導致了平安員工的極大不滿。而重復征稅從形式上來看都是因為“代持股”問題所導致的。
代持股在我國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其成因主要有:一、隱名股東不方便直接登記為股東,如隱名股東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對現任職單位存在競業禁止義務;二、隱名股東希望通過代持股隱匿財產,把夫妻共有財產變成私房錢,萬一離婚,自己可以多得一點;三、隱名股東希望通過代持股,逃避債務或法定納稅義務;四、隱名股東想通過隱名隱藏非法目的,如洗錢或者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五、隱名股東力圖利用代持股,騙取他人錢財,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六、公司股東太多,超過法定的股東人數限額(有限公司法定股東人數限額為50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發起人人數限額為200人);七、隱名股東持股比例小,認為工商登記手續復雜,太過麻煩;八、隱名股東不希望露富。
一般認為,如果因為上述第一至第五種原因形成代持股,代持股不受法律保護。而基于上列第六至第八種原因形成的代持股,對于隱名股東和登記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平安員工的代持股主要是由于第六個原因所導致的。
深圳市新豪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這三家公司是按我國《公司法》規定由平安員工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以股東出資額購買的平安股票屬于公司資產。公司出售自己資產取得的轉讓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同時,平安員工作為這三家公司股東,取得他們稅收利潤的分配,按“股利、利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是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的。
但是,這三家公司在身份和目的上卻有其特殊之處。他們成立的目的不是開展實際生產經營,而是以員工的名義代持股票。因此在本質上,這三家公司與平安員工的關系是一種信托關系。
表面上看,“代持股”是導致平安員工限售股減持中重復征稅的直接原因。但是,從本質來看,我國稅制對這樣一些特殊公司群體的納稅主體資格缺乏一個有效的認定才是導致重復征稅問題的根本原因。
在美國的聯邦稅制中,所有的納稅實體被分為兩類:一種是應稅實體,一種是管道實體。應稅實體就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實體。而管道實體是沒有納稅義務的實體。在管道實體中,實體的稅收屬性(所得、扣除、虧損、抵免)通過該實體被轉給實體的所有者。這些實體對他們的經營成果不繳稅,他們的稅收特征(即所得、扣除、虧損、抵免)通過管道實體轉出,由他們的所有者繳稅。比如,在美國稅制中,S公司就是這樣一種具有管道實體稅收屬性的常規公司。S公司取得的所有所得,自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而是由其股東繳稅。一個合格的S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必須是一家國內公司;股東不超過75個;股東必須是個人、政治團體、免稅組織和某些企業聯合;不能有非居民的外國人做股東;必須只有一種未償付的股票;必須由全部股東同意選擇S公司的身份。
因此,在美國稅制下,平安員工投資成立的這三家代持股公司就可以通過申請取得S公司的身份認定來避免代持股中的重復征稅的問題。
三、破解之法
破解平安“稅務門”事件的關鍵在于解決代持股的重復征稅問題。而解決代持股重復征稅問題的關鍵是,我們能否在我國現有稅制下找到一種具有類似于美國管道實體稅收屬性的實體進行代持股。
很幸運的是,在我國目前的稅制下,有一類企業可以取得類似于美國管道實體的稅收屬性,這就是合伙企業。根據《》()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合伙企業本身不作為所得稅的納稅人。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分給其合伙人分別繳稅。
如果平安員工當初是以成立三家合伙企業的形式持有平安股份,此時在減持時,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直接按平安員工出資份額分給個人,由個人分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同時,考慮到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最低人數兩人的限制,而無最高人數限制,1.9萬員工完全可以以三家合伙企業形式持有平安股份。
當然,客觀來看,平安當初上市前在運用該方法時還存在其他制度上的障礙。因為,直到2009年中國證監會修改《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后,合伙企業才允許以自己名義開立證券賬戶。那平安員工能否在目前減持前申請將這三家代持股法人公司改制為普通合伙企業來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呢?我們說,這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這樣,減持收益的重復征稅在改制過程中就不可避免。
四、事件啟示
平安“稅務門”事件再次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提醒:企業的稅務規劃一定要做在事前、未雨綢繆,不能等事后出現稅務問題后才想起稅務規劃。因為在一切經濟事實都已確定后,稅收法律上的性質也已基本確定,留給稅務規劃的空間就非常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