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2014-04-28
問題:餐補和車補允許稅前扣除嗎?是否作為三項費用計提基數?
答復:《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是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規范,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執行。
對財企[2009]242號文件中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企業為職工住房、交通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在稅收上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應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規定進行扣除,不得計入工資薪金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因此,如果你單位依據稅法規定,進行公務用車改革后,向員工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補貼如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如果屬于上下班的交通費補貼則應該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餐補如果屬于人人有份的用餐補助則作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如果不屬于則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差旅費補助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2014-02-20
問題: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辦理案件時出差期間的補助(餐補)是否可以在計算生產經營所得時扣除。
答復: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辦理案件時出差期間發生的實報實銷的差旅費,可以在計算生產經營所得時扣除,但是合伙人的差旅費補助(餐補)不可以在計算生產經營所得時扣除。